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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大白兔”“清風” 上海知產法院集中宣判3起商標侵權案

時間:2023-05-01 00:43:47來源:admin01欄目:餐飲美食新聞 閱讀:

 

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圍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創新”的宣傳主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為核心,將開展司法保護座談會、新聞發布會、案件集中宣判、“女法官、女調解員與知識產權”宣傳等精彩紛呈的“知識產權宣傳月”系列活動。

4月18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3起商標侵權案進行集中宣判,涉及“大白兔”“華潤”“清風”等品牌商標。上海知產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充分體現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激勵保護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下面介紹3起案件情況:

“華潤”商標侵權案

原告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華潤”系列商標在中國大陸、香港乃至世界范圍內具有知名度,華潤公司在起訴前已受讓獲得涉案注冊商標(第35類)。華潤公司發現上海市閔行區某汽配經營部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柜臺墻面上突出使用“華潤汽配”字樣(標識),從事汽車配件的零售業務。華潤公司認為,某汽配經營部的上述行為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犯了華潤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汽配經營部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將其店鋪中包含“華潤”文字的名稱、標識去除并停止在其經營、廣告宣傳、推廣及銷售活動中使用與“華潤”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標識,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及合理開支2.2萬元。

△原告注冊商標

△被告經營店鋪圖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某汽配經營部在其店鋪門頭牌匾、店鋪內墻上印有“華潤汽配”標識,字體較大、位置顯著突出,能夠起到指示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某汽配經營部系經營汽車配件銷售的經營主體,其在店鋪門頭牌匾、店鋪內墻上使用“華潤汽配”系為銷售其代理或購進的汽配產品所提供的服務標識,該銷售模式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構成類似服務。被控侵權標識的顯著部分為“華潤”文字,與前述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華潤”(繁體字)在文字構成、發音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綜上,某汽配經營部作為從事商品銷售的主體,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從事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類似的服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華潤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被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某汽配經營部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某汽配經營部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 2.5萬元。

“大白兔”商標侵權案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經核準受讓取得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奶茶(以奶為主)等商品。2019年,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常溫光明大白兔奶糖風味牛奶合作款產品,并在雙方合作期間將大白兔商標授權光明公司使用。

△“大白兔”產品圖

△侵權產品圖

光明公司發現,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奶茶粉商品上,未經許可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似的“大白兔”字樣,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某商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光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鮮果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40萬元,陽光公司就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商行就其中的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商,其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某商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一審法院判決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鮮果緣公司等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商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等因素,酌定鮮果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6萬元,陽光公司就其中的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擔連帶責任。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其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等為由,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控侵權奶茶粉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奶茶構成類似商品,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奶茶粉產品上使用“大白兔”字樣,與涉案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在文字及發音上構成相同或近似,兩者構成近似商標,由于涉案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的前述使用行為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控侵權產品來源于光明公司,或與光明公司存在特定關聯,也即會對商品來源造成混淆,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無不當。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大白兔”文字標識已經具有了指示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且沒有證據證明“大白兔”系一種公認的奶茶口味,因此,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大白兔”文字,應當視為一種可以獨立標明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并可以此作為被指控商標侵權的事實基礎。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規則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鮮果緣公司等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商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并根據合理性、關聯性原則結合相關票據,酌定合理費用的金額,于法有據,可予維持。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清風”商標侵權案

金紅葉公司的“清風”牌“原木純品”(金裝)紙巾包裝、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云派公司在其生產的紙巾商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與金紅葉公司的權利包裝、裝潢構成近似,引人誤認為是金紅葉公司商品或與金紅葉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清風”產品圖

△侵權產品圖

云派公司亦存在多渠道、大規模銷售侵權紙巾的行為。吉某某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云派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財產,應當對該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云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紅葉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響的“清風”牌“原木純品”紙巾包裝、裝潢;云派公司、吉某某連帶賠償金紅葉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7,500元。云派公司、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審法院對于云派公司侵權行為的定性正確,云派公司在權利商品包裝、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大量生產侵權商品,并通過不同的網店大規模銷售,已查明的銷售金額就高達1400余萬元,一審酌情支持100萬元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字:胡宓、杜靈燕、秦天寧、葉明鑫

攝影:奚曉詩、丁帥琴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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