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瑞律師:動產物權的變動,應當如何判斷?

民法中區分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不意味著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那么動產物權的變動,應當如何判斷呢?
網友咨詢:
簽訂了買賣合同以后,是不是所有權就歸買受人了?動產所有權從什么時候開始轉移?
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蔡嘉瑞律師解答:
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變動,未交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應當注意區分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買賣合同有效的,發生債權效力,買受人具有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債權請求權,在交付之前買受人并不享有所有權。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可以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一、現實交付
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于合意轉移直接占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讓與人放棄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終局性轉移,須依一般社會觀念定。
二、觀念交付
(一)簡易交付
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占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轉移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達成合意時,即視為已經完成現實交付。受讓人非法占有動產的,亦可簡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讓與人的動產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轉移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且合意對受讓人移轉讓與人對動產直接占有的返還請求權(債權返還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占有回復請求權),以代替現實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動產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兩種情形:
1、讓與人系間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時,可將他基于占有媒介關系(租賃、借用、寄存)所生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同時為間接占有的轉移。
2、讓與人非間接占有人時,可對受讓人讓與對直接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三)占有改定
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2、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托、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讓與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的,不能產生質權設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響質押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蔡嘉瑞律師解析:
關于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物權變動仍然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但是車輛、船舶、航空器,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記是對抗要件。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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