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飯店自己不小心燙傷誰負責(兩歲孩童火鍋店內被熱水燙傷,法院這樣判)

因公共場所安全隱患、子女看管失當導致未成年人傷勢的事例頻發。近日,開州高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生存權、身體權、生存權紛爭,直接原因是一位案發時僅四歲的未成年人被火鍋店內的開水燒傷!讓人觸目驚心!
案情回顧
幼兒周某隨雙親到開州區某時火鍋店吃飯,因該店將一個器皿開水的桶置放于存放碗碟用餐通道處,周某一個人行至該處不慎踩入臉盆被燒傷,隨后,周某先后被送到開州區人民醫院和重慶西南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餐館經營戶墊付了部分治療費用,出院時周某被診斷為深二度燒傷,事后周某子女將該餐館、餐館經營戶和擔保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至開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
庭審中原告的子女與原告各執一詞,原告的子女認為原告經營的餐館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食客用餐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確保權利,應分擔該案的全部索賠職責;原告則認為原告的子女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前放任原告一個人在餐館里面隨意玩耍,且出現交通事故后原告子女處理措施失當,這才造成了原告燒傷后,衣服與皮膚粘連的嚴重后果,理應分擔相應職責。
圖片來源:攝圖網開州高等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違反安全確保權利;二、關于原告各項經濟損失金額的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林蝠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戶、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確保權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分擔侵權行為職責。”
該案中,某時餐館作為餐飲經營主體應充分確保顧客的人身安全,且其將無蓋的開臉盆置放在顧客需要經常過往之處,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員看管,就是對于成年人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何況原告這種未成年人。開州區某時餐館及其經營戶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確保權利致使周某在店內被燒傷,應分擔相應的侵權行為職責。
原告某時餐館投保了公眾職責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判定擔保公司應按照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職責范圍內分擔索賠職責;不足部分由原告某時餐館和餐館經營戶分擔70%的索賠職責;其余經濟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開州高等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時擔保公司索賠周某因本次紛爭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8580.16元,原告某時餐館、餐館經營戶分擔索賠500元,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雙親出門在外不能只顧著自己,一定要加強對孩子的看管,用心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商家要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正確履行公共場所安全確保權利,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危險,不然須為其未履行權利分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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