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馬鮮生賠付(“盒馬生鮮”被“盒馬鮮生”告了,被判賠償2.5萬元)

江蘇泰興一零售店起名“永輝生鮮”,被“永輝盒馬”告上法院賠償30多萬元。1月17日,南都記者從此案一審判決書中了解到,高等法院指出被告犯罪行為易使有關社會公眾混為一談,形成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判決賠償被告2.5多萬元。
據判決書表明,此案被告本名泰興市永輝生鮮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日,于2021年8月16日更名,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食品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海產品批發、海產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調查取證人員通過“登記云”應用程序中的“智能手機偷拍”、“智能手機視頻”功能分別偷拍視頻,取得相片文檔2個、視頻文檔2個。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鷺江登記處出具了登記書對上述過程進行登記,并附相片打印件一頁及光碟一個。
相片及光碟內的視頻表明,調查取證人員至位于泰興市,門頭為“永輝海鮮”的店面,店內懸掛營業執照中文名稱為“泰興市永輝生鮮店”,購買了生鮮產品,并采用智能手機掃碼繳付了18.8元,賬單詳情頁表明“永輝生鮮”銘牌。
被告上海永輝網絡科技有限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子公司)指出,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經營國內知名“永輝盒馬”多家大型連鎖生鮮超市,是“永輝”“永輝盒馬”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合法采用權人。未經被告授權許可,被告擅自在其中文名稱中采用“永輝”“永輝生鮮”銘牌,并在業務經營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將“永輝”用作商標采用,以及被告采用了被告特有“門頭”,標有“永輝”“永輝海鮮”,向被告繳付的智能手機繳付憑證也采用了“永輝”“永輝生鮮”。
永輝子公司稱,“永輝”一詞為臆造詞,具有顯著的獨特性。被告的犯罪行為足以使社會公眾指出其與被告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系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形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永輝子公司訴請高等法院司法機關訴至被告暫停在經營活動中采用有關商標,以及暫停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請求司法機關訴至被告賠償被告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服務費共計30多萬元。
高等法院經審理指出,被告在其店面門頭突出標示“永輝海鮮”銘牌,收款界面采用“永輝生鮮”銘牌,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采用。上述標識與案涉注冊商標中的“永輝”在文字組成、讀音完全一樣,同時采用在上述商標經核準采用的服務上,易使有關社會公眾混為一談,形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犯罪行為,形成商標侵權行為。
被告本名“泰興市永輝生鮮店”,其中文名稱中采用的“永輝”銘牌與案涉商標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導致一般社會公眾混為一談其服務的具體來源,形成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
高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暫停在經營活動中采用被告享有的第22875582號“永輝”、第18108497號“永輝盒馬”、第16702258A號“永輝”商標侵權行為犯罪行為及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賠償被告損失及合理服務費等合計人民幣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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