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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賣事故工傷還賠嗎(送餐途中受傷算“工傷”嗎?外賣小哥究竟有沒有“單位”?)

時間:2023-02-12 10:50:55來源:food欄目:餐飲美食新聞 閱讀:

 

近期,外賣賽手“被群體戶化”的現象一再引發熱議。研究報告顯示,全國已有超過190萬家經營范圍包含外賣遞送服務的群體企業法人。其中隱藏的法律條文風險不容小覷,一旦賽手們成了“自擔、自負盈虧”的群體企業法人,就意味著在法律條文層面失去了“勞動”的許可權。

在此背景下,蘇州外賣賽手小蒙經歷的個案,為民事實踐回應新型勞務方式提供更多了生動范本。蘇州勞動法院終審審結的這起“某勞動部門不能以勞動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為由避免勞動矛盾案”,也被評為“2021年度中國社會法十大影響力事例”。

案情回顧

事情要從一起事故說起。2018年10月4日晚上,小蒙在駕駛電動自行車物流配送外賣的過程中被一輛貨車撞倒,傷勢的小蒙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受的是“工傷”,可以向勞動部門索賠。然而,后面發生的事情遠遠超過了小蒙的預期。

小蒙面對的最大問題是小蒙究竟有沒有“單位”?畢竟,他沒有和任何子公司簽定過書面勞動合約。再看看銀行賬戶流水,發工資的是個人賬戶,而且這個人小蒙還不認識,陷入迷霧的他回憶起自己的就業過程。

原來,小蒙是在幸福路商業街外賣賽手的外賣箱上看到一家叫云霆子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試通過后正式上崗的。他每天先到位于商業街的公交站點開會,之后等待網絡平臺或人工派單,日常工作服與餐箱均由云霆子公司提供更多,上面印有“美團專送”字樣。電瓶車得自己買,車上需按照云霆子公司要求,貼好“美團專送”的標志和編號,而且云霆子公司還給小蒙買了雇主責任保險……

想到這里,小蒙覺得云霆子公司應該是自己的勞動部門。2019年5月5日,小蒙向勞動人事爭論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委做出證實小蒙與云霆子公司間自2018年3月1日起存有結論勞動矛盾的仲裁裁決后,云霆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2020年5月11日,蘇州勞動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訴訟中,云霆子公司稱其是美團外賣的物流配送服務商,小蒙所說的公交站點就是由其經營的。但是,根據云霆子公司與好活(昆山)網絡科技有限子公司簽定的“好活”網絡平臺服務協議,云霆子公司是“發活方”,小蒙登記注冊設立的群體企業法人才是“接活方”,云霆子公司與小蒙間并不存有直接關聯。因為小蒙已經登記注冊設立了群體企業法人,群體企業法人肯定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云霆子公司與小蒙登記注冊設立的群體企業法人間只是兩個勞務市場主體間的一種合作矛盾。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矛盾的證實應綜合兩方提供更多的確鑿證據,從兩方間是否符合勞動矛盾的法律條文特征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該案中云霆子公司提交的其與網絡平臺子公司簽定的協議,可以證明云霆子公司與網絡平臺子公司就幸福路商業街公交站點的物流配送業務達成協議,由云霆子公司使用網絡平臺外賣品牌,而小蒙系在該公交站點從事外賣物流配送工作,故其提供更多的勞動屬云霆子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其次,為小蒙發放過工資的個人與云霆子公司存有一定關聯矛盾,云霆子公司也為小蒙交納了雇主責任保險;再次,小蒙提供更多的網絡平臺賽手APP中的相關內容可以反映云霆子公司對其進行考勤、派單等管理,因此云霆子公司與小蒙間的矛盾符合勞動矛盾的法律條文特征,應當判定兩方間存有勞動矛盾;最后,云霆子公司主張小蒙已設立群體企業法人,故不應判定兩方間存有勞動矛盾,但云霆子公司未提供更多確鑿證據證明該群體企業法人與其簽定的《項目轉包協議》已實際履行,且該群體企業法人的設立時間為2018年10月10日,系在小蒙發生事故傷勢之后,也不影響小蒙傷勢時兩方勞動矛盾的判定。

最終,蘇州勞動法院對這起證實勞動矛盾糾紛案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定云霆子公司與小蒙間自2018年3月1日起存有勞動矛盾。

圖片來源:攝圖網

【法官心語】

蘇州勞動法院法官 朱立

證實勞動矛盾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勞動爭論糾紛類型。所以在剛拿到小蒙這個刑事案件的時候,辦了多年勞動爭論刑事案件的我還沒有意識到自己即將見識網絡平臺經濟大背景下又一新型勞務方式的誕生,而且這種方式還將使勞動矛盾的證實陷入法律條文上的困境。

外賣,改變了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客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便利的背后,是無數外賣老趙們風雨無阻的勞苦奔波。然而,外賣行業由于體量大、范圍廣、從業人員多,各大APP網絡平臺、物流配送子公司、勞務外包子公司間的矛盾并不清晰,往往會出現配套合作、服務外包、勞務派遣等情況。網絡、大數據等新技術的發展對“快遞老趙”“外賣賽手”等新職業勞動矛盾的判定同樣帶來極大挑戰,進而導致此類群體的勞動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條文上的保障。

在我之前碰到的外賣老趙證實勞動矛盾刑事案件中,爭論焦點往往是:外賣老趙到底和哪家子公司存有勞動矛盾。因為網絡平臺通常采用分包或層層轉包的方式將這些經營業務分配出去,甚至出現外賣老趙在某網絡平臺接單,給他發工資的是A子公司,給他買保險的是B子公司,平時管理他的公交站點又是C子公司在運營,導致多家子公司都和外賣老趙存有勞務牽連。根據傳統的勞動矛盾理論,從人身依附性和經濟附屬性的角度進行審查,一般能夠對外賣老趙與子公司是否存有勞動矛盾做出綜合判斷。

但是,該案中的情況卻并非如此。這種新的勞務方式來了一招“釜底抽薪”,把外賣老趙登記注冊成了群體企業法人,群體企業法人是經營市場主體,不再是自然人,便直接喪失了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勞動的許可權,討論勞動矛盾的問題似乎已不再有意義了。

我陷入了糾結當中,因為從小蒙提供更多的確鑿證據來看,他雖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外賣工作,看似工作時間、地點靈活不固定,但從他每天都要開早會、去集中的網點、穿統一的工作服、在外賣APP上打卡等諸多環節中,都能看出云霆子公司對他的勞務管理與傳統勞動矛盾別無二致。難道僅僅因為登記注冊了群體企業法人就不能判定勞動矛盾了?那小蒙的勞動合法權益又怎么保障呢?我仔細觀看了小蒙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的相關材料,發現群體企業法人的登記手續中并沒有小蒙的簽字證實,通過詢問小蒙,也發現他在使用“好活”網絡平臺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完全是依據云霆子公司要求,按照“好活”APP鼓勵,通過簽定大量電子格式合約,登記注冊成為了群體企業法人,就這樣在糊里糊涂的情況下喪失了勞動的許可權。

據小蒙陳述,他在登記注冊時喊的口號“用‘好活’,好生活,我是小蒙,來自甘肅,我為‘雙創’點贊”,是云霆子公司給他們外賣員統一登記注冊“好活”APP發工資時讓他們說的一句話,他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在了解了小蒙登記注冊成為群體企業法人的細節后,我做出了判斷,這并非小蒙有意開辦群體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而完全是勞動部門利用虛擬軟件網絡平臺,在勞動不清楚法律條文后果的情況下,鼓勵賽手通過簽定電子格式合約的方式登記注冊成為群體企業法人,以建立所謂平等市場主體間合作矛盾的形式來避免勞動部門責任。

我意識到,對待這個刑事案件必須要“刺破面紗”,不能僅以許可權為由就否定兩方間存有勞動矛盾。從小蒙提供更多的確鑿證據來看,云霆子公司對他實施考勤、派單等管理行為,他與云霆子公司間實際上具有緊密的人身和財產依附性,兩者并非平等市場主體間的合作矛盾,而是符合勞動矛盾從屬性的本質特征。加之,小蒙登記注冊成為群體企業法人的時間也晚于外賣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時間,也就是說并非云霆子公司與群體企業法人間所謂“合約”的實際履行結果。所以該案經過合議庭討論,依法判定小蒙與云霆子公司間存有結論勞動矛盾。

目前,我國網絡平臺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網絡平臺勞務的興起對傳統勞動矛盾判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今后可能還會有越來越多新的勞務方式出現,證實勞動矛盾刑事案件的案情會千變萬化,審理刑事案件的難度也會越來越大。作為法官,我們要做的就是促進網絡平臺經濟完善健康發展,維護新商業模式勞動合法勞動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

林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該案之所以受到關注,是由于目前的網絡平臺勞務具有復雜性,法律條文矛盾市場主體日趨多樣化,一些網絡企業為了避免或淡化勞動矛盾,將勞務矛盾進行多重分化,一個勞動可能與多個子公司有關聯但又找不到確定的勞務市場主體,或者勞動“被登記注冊”成為群體企業法人自擔和責任。對于這類情形,當法律條文并無明確規定時,民事機關做出的判決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勞動矛盾的判定,當存有結論與合意有差異時,應堅持結論優先原則,即無論其合約如何訂立,都應當就勞務的結論做出實質判斷。

在該案審理中,對于子公司提出勞動已登記注冊為群體企業法人的抗辯,法院沒有支持,而是遵循了結論優先原則,通過勞動提供更多的確鑿證據判定該子公司對勞動進行考勤、派單等管理,兩方間的矛盾符合勞動矛盾的法律條文特征,最后證實兩方存有勞動矛盾。

該案的判決,對于完善紛繁復雜的網絡網絡平臺勞務,保護勞動的合法合法權益是一個很好的民事指引。

【代表點評】

戴雅萍

全國人大代表,啟迪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疫情期間,依托“網絡+”網絡平臺,新就業形態勞動勞務迅猛發展,有力增強中國經濟韌性,也極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同時,法律條文法規、國家政策一定程度上還滯后于新經濟新商業模式新方式發展,新商業模式勞動職業保障和合法權益保護方面還不盡完善。民事作為社會矛盾化解“最后一道關”,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執法辦案,自覺擔負起規則探索、完善鼓勵、定分止爭作用,是很不容易的。

去年7月,在蘇州市委市政府及各界關心支持并大力推動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設立蘇州勞動法院,成為全國首家專業化勞動法院,所辦刑事案件入選“2021年度中國社會法十大影響力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也常見諸于《工人日報》《人民法院報》,做了大量體制機制創新工作,得到了最高法院、當地黨委政府肯定,值得稱贊。

之前,我也看過有關新聞報道,有企業誘導快遞老趙、網約車司機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想要把勞動矛盾轉化為合作或者承攬矛盾,避免作為勞動部門的責任。蘇州勞動法院這個案例就旗幟鮮明地對企業逃避勞務責任的行為說“不”,堅定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合法合法權益,入選“十大”很有示范意義。實際上,企業發展壯大,同樣要靠勞動煥發干事創業熱情,不能總想著把商業風險轉嫁勞動,也不能漠視勞動應有的勞動合法權益與職業保障。后續,我也看到了一些網絡平臺企業向全社會發布“嚴禁誘導和強迫賽手登記注冊成群體企業法人”聲明倡導,這與民事裁判鼓勵網絡平臺經濟完善健康發展的作用是分不開的,同樣是蘇州高水平民事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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