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外賣員醉酒從出租屋墜樓身亡,父母向公司、物業、同飲者索賠廣東一女子不愿上班常年坐街邊,因長得好看被路人投喂:又懶又饞
“公司未管理好員工,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飲者未盡到照顧義務,三方都應該賠償”,張小龍的父母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主要案情簡介20歲的張小龍在某餐飲公司從事外賣配送工作。
工作方式為餐飲公司通過手機軟件派單,張小龍及其他業務員則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及時間自由接單進行外賣配送。
餐飲公司根據其完成的工作量,采取不定時的方式結算其勞務報酬,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
2019年8月7日晚23時,張小龍邀約好友李小軍等七人,到達某酒吧內喝酒,按AA制由張小龍統一買單。
張小龍和七人在一起喝了四打(每打12瓶)啤酒后,大約于凌晨2至3時之間離開酒吧。
在張小龍離開酒吧前后,七人也先后離開酒吧。
監控視頻顯示,2019年8月8日凌晨3時34分,張小龍出現在租住的小區門口。
3時46分,張小龍出現在租住小區的單元門門口,并拉開單元門進入樓道內。
2019年8月9日,餐飲公司因為無法聯系上張小龍,給其哥哥打電話,聲稱張小龍8月8日、8月9日均沒有到公司上班。
張小龍的哥哥隨后到其租住的某小區901室尋找未果,遂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2019年8月11日19時,居住在張小龍同一小區的某住戶報警,稱看到小區2幢2單元2樓平臺上有一男子趴著不知是死是活。
廣告膽小者勿入!五四三二一...恐怖的躲貓貓游戲現在開始!×本案爭議焦點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小龍的父母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公司、物業及七名同飲者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46萬元。其理由如下:
第一,物業公司在具體管理中無任何安全措施,9樓的窗戶未裝鉚釘,導致張小龍從該窗戶墜落,物業公司未盡到小區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10%的責任。
第二,餐飲公司未管理好員工上班期間的喝酒問題,應該承擔10%的管理責任。
第三,七名同飲都未盡到照顧義務,屬于混合侵權,導致張小龍的死亡,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漫談在整個一、二審期間,被起訴的物業公司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七名同飲者中,有四人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第一,關于物業公司的責任。
在法院一審中,法院調查發現,張小龍父母起訴的物業公司,并不負責張小龍租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在法院二審中,法院調查發現,張小龍所租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也不是張小龍父母起訴的物業公司的分公司。
雖然法院一再向張小龍父母釋明情況,但二人堅持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廣告從秘書起步,十年內無人超越,以一己之力力挽狂瀾成就一段傳奇×第二,關于餐飲公司的責任。
經調查確認,張小龍的工作系基于自身情況自由選擇工作時間,按照餐飲公司的派
根據平臺查詢結果,張小龍在事發當晚22時已從接單平臺下線,即張小龍此后未向餐飲公司提供工作。
張小龍和朋友相約飲酒的行為,不屬于餐飲公司的外賣送餐工作活動范疇。
根據常理,張小龍也不可能一邊在酒吧喝酒一邊接單送外賣。
餐飲公司是根據張小龍等外賣員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報酬,并非固定金額、固定時間支付,兩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關于同飲者的責任。
本案中,張小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清楚知曉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并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張小龍在飲酒后,未告知同伴即中途離開,并在凌晨獨自進入事發小區,最終造成損害,張小龍的行為,與自身損害后果間具有直接關聯,其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審理確認的事實,七名同飲者相約在酒吧按AA制飲酒,自取自飲,事實上有4人根本就不認識張小龍。
本案也沒有證據證實7名同飲者在飲酒時,有對張小龍進行強行勸酒、灌酒行為。
也沒有證據證實7人明知張小龍已過量飲酒、出現醉酒跡象而未對其進行勸阻、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等情形。
張小龍飲酒后,中途自行離開,7人的共飲行為與張
由于法院一審判決由七名同飲者共同承擔10%的責任比例后,7人均未就此提起上訴,視為對一審服判。
七名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系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且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共飲者適當補償有利于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安撫死者家屬,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二審法院也依法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由七名同飲者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圖文無關)
——————————————
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3613841283
標簽:
食品安全網 :https://www.food1233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