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被罰1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石市監處罰〔2023〕****號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75530******
法定代表人:張某
違法行為類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法事實:2023年3月22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用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2日“辣鮮露”1瓶(凈含量400毫升/瓶,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3日的“勁霸湯皇肉湯調料”1瓶(凈含量500克/瓶,保質期18個月),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27日的五豐黎紅花椒油1瓶(凈含量265毫升/瓶,保質期18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以上產品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等。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索要進貨查驗相關材料,當事人提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已經丟失,現場查看當事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當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上述三種產品由當事人向北京康佳澤優商貿有限公司進購,“辣鮮露”進貨價為13元/瓶,“勁霸湯皇肉湯調料”38元/瓶,五豐黎紅花椒油8元/瓶,貨值金額共59元,三種產品均用作調料,無法計算違法所得。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截止調查終結時,未收到相關情況的投訴舉報。
處罰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類別:警告;罰款
處罰內容: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10000元;
罰款金額(萬元):1
處罰決定日期:2023-07-06
處罰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06
處罰機關: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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