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番丼飯奈良小鹿經營方和家餐飲違法被罰 涉價格欺詐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7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更新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浦處〔2021〕152021000649號)。當事人上海和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經營“和番丼飯”和“臻·奈良小鹿”(又稱奈良小鹿)兩個日式簡餐連鎖品牌。兩個餐飲品牌均含有線上大眾點評網以及線下實體門店等銷售渠道,門店分為直營店和加盟店。經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三個違法行為:
行為一: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間,當事人在大眾點評網開展套餐促銷活動,共有三款套餐參加活動,分別標示:“單人套餐A ¥25 (6.6折 ¥38),咖喱豬排飯(1份)¥28 、可樂(1份) ¥4 ·土豆餅(1份)¥6”;“單人套餐B ¥34 (6.6折 ¥52),蒲燒 鰻魚牛肉飯(1份)¥40、蜂蜜柚子大福(1份)¥8、可樂(1 份)¥4”;“單人套餐C ¥28(6.7折 ¥42),照燒雞牛肉雙拼飯(1份)¥30、至高蝦排(1 份)¥8、可樂(1 份)¥4”。上述促銷活動當事人下屬直營店(塘橋店&川沙店)可以參加。當事人稱上述套餐內括號內原價系套餐內各單品價格相加得來,套餐內各單品價格來源系其下屬直營店現場明碼標價。當事人直營店明碼標價套餐內的“咖喱豬排飯”現場標示“黃金豬排自慢咖喱飯---26元”、“土豆餅”標示“和番土豆餅---5元”、“蒲燒鰻魚牛肉飯”標示“蒲燒鰻魚牛肉雙拼飯---38元”、“照燒雞牛肉雙拼飯”標示“照燒雞牛肉雙拼飯---26元”,均低于大眾點評網標示的價格。經查實,當事人大眾點評網促銷的標價存在抬高價格后再行促銷,屬于“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上述促銷時段內A套餐銷售32單,B套餐銷售49單,C套餐銷售76單。案發后,當事人已于2021年4月4日撤下大眾點評促銷套餐。
行為二:2020年2月16日,當事人在“奈良小鹿”微信公眾號發布 《小鹿故事》的文章,文中寫有“一品鰻魚弁當 優選上等的日本鰻魚,大火炭燒產生美妙反應”等內容。文中“一品鰻魚弁當”即奈良小鹿店內所售菜品“一品蒲燒鰻魚飯”,該鰻魚原材料為當事人向莆田市涵江區海之匯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采購的“速凍調味烤鰻”,該烤鰻產地為福建莆 田,當事人未從日本進口過鰻魚。上述關于日本鰻魚的宣傳虛假。上述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廣告費用無法計算。2021年3月底,當事人將上述文章刪除。
行為三:2020年8月初,當事人在“和番丼飯”官網(首頁網址: www.hefandonfan.com)“關于和番”頁面宣傳“日式連鎖品牌明星品牌2-3人可開店、品牌有優勢·加盟即盈利人人都能開,你也可以!”等內容,在招商廣告中稱加盟即盈利是對預期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上述頁面內容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廣告費用無法計算。2021年3月底,當事人對上述頁面內容進行了整改。
當事人行為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5萬元。
當事人行為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及時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廣告內容在自有微信公眾號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1、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20萬元。
當事人行為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發布對未來收益做出保證性承諾招商廣告的行為。鑒于當事人案發后及時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廣告內容在自有網站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1、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10萬元。
當事人上述3個違法行為,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上海和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一共處以罰款35萬元。
和家餐飲官網顯示,和家餐飲,全稱是上海和家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區,是一家專門從事餐飲加盟、連鎖、管理的公司。自成立以來,和家餐飲始終遵循創新、發展、品位與健康的核心精神,為顧客提供營養健康、物美價優的飲食選擇,傳播快捷時尚的飲食文化。和家餐飲在詳盡的市場調研、競品分析基礎上,重點打造產品研發及品牌推廣,實現品牌規劃初衷,并迅速占領簡餐市場。公司旗下“和番丼飯”、“瑧·奈良小鹿”等品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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