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陂野村谷好玩嗎(吉野家黃陂南路店違法被罰,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發布行政處罰裁定書(滬市監黃處〔2022〕012021001938號)。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黃陂南路店存在以下違法犯罪行為:生產經營標識、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肉類、肉類添加劑。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決定對其處以罰金0.5萬元。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至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 B135-2 室店招為“吉野家”的店鋪展開檢查,于被告廚房內兩門解凍冰箱中查見6袋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特潤:7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儲藏條件:1-5攝氏度冷凍)和1袋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特潤:10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儲藏條件:1-5攝氏度冷凍),包裝盒均被撕去了批號和過期,上述商品均作為肉類原材料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
被告的上述犯罪行為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首款的明確規定,構成經營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肉類的犯罪行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于2021年12月2日對被告立案調查。
頭圖來源:攝圖網經查,上述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系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別以每袋港幣7.8元(新鮮混合水果包)和每袋港幣15元(甜品水果包)的進貨價格向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共計配送新鮮混合水果包10袋、甜品水果包5袋,上述商品配送時包裝盒上均貼有標識信息,被告將上述商品作為甜品類餐品的配菜對外展開銷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商品臨近過期的情況下,被告后廚操作人員為了方便辨識展開報廢處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商品(新鮮混合水果包 6 袋和甜品水果包1袋)包裝盒的標識信息(批號和過期)之后,放置于被告后廚兩門解凍冰箱內繼續作為肉類原材料繼續使用。至案發,被告經營人為撕除標識信息的預包裝肉類原材料新鮮混合水果包6袋、甜品水果包1袋,上述商品未展開銷售,無違法所得,故總值數額合計為港幣61.8元。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認為,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地址經營使用撕除了批號和過期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的犯罪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首款明確規定,構成了經營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肉類的犯罪行為。鑒于被告于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現場檢查后主動停止了違法銷售犯罪行為,于案發后積極接受峭腹的調查詢問,配合調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請變更肉類經營項目。被告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明確規定的情形,應司法機關無期徒刑或減低行政處罰,對被告無期徒刑展開行政處罰。
本案中,因涉案商品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和預包裝甜品 水果包為易腐爛商品,不適宜長期保存,被告已于2021年12月8日對于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6袋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1袋展開自行銷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首款之明確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首款第(二)項之明確規定,勒令廢止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并決定對被告行政處罰如下:罰金港幣5000元。
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錦江國際集團、日本株式會社吉野家共同投資的中外合資速食連鎖企業。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吉野家(中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預包裝肉類的包裝上應有標識。標識應標注以下事項:
(一)中文名稱、規格、特潤、批號;
(二)成分或是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中文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過期;
(五)商品標準代號;
(六)儲藏條件;
(七)所使用的肉類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中文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是肉類安全標準明確規定應標注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肉類,其標識還應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肉類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標注事項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違背本法明確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肉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肉類、肉類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肉類、肉類添加劑總值數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下五萬元以下罰金;總值數額十萬元以下的,并處總值數額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勒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肉類、肉類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預包裝肉類、肉類添加劑或是標識、說明書不符合本法明確規定的肉類、肉類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肉類未按明確規定展開標示;
(四)肉類生產經營者采購或是使用不符合肉類安全標準的肉類原材料、肉類添加劑、肉類相關商品。
生產經營的肉類、肉類添加劑的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肉類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肉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勒令廢止;拒不廢止的,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無期徒刑或是減低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是減低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是誘騙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其他應無期徒刑或是減低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行政處罰裁定書
滬市監黃處〔2022〕012021001938 號
被告: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黃陂南路店
主體資格證照中文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91310000MA1FYMDJ6T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B135-2室
法定代表人:朱東偉
2021年11月29日,我局至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 B135-2 室店招為“吉野家”的店鋪展開檢查,于被告廚房內兩門解凍冰箱中查見6袋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特潤:7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儲藏條件:1-5攝氏度冷凍)和1袋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特潤:10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儲藏條件:1-5攝氏度冷凍), 包裝盒均被撕去了批號和過期,上述商品均作為肉類原材料 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
被告的上述犯罪行為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首款的明確規定,構成經營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肉類的犯罪行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對被告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系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別以每袋港幣7.8元(新鮮混合水果包)和每袋港幣15元(甜品水果包)的進貨價格向江蘇飛悅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共計配送新鮮混合水果包10袋、甜品水果包5袋,上述商品配送時包裝盒上均貼有標識信息,被告將上述商品作為甜品類餐品的配菜對外展開銷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商品臨近過期的情況下,被告后廚操作人員為了方便辨識展開報廢處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商品(新鮮混合水果包 6 袋和甜品水果包1袋)包裝盒的標識信息(批號和過期)之后,放置于被告后廚兩門解凍冰箱內繼續作為肉類原材料繼續使用。
至案發,被告經營人為撕除標識信息的預包裝肉類原材料新鮮混合水果包6袋、甜品水果包1袋,上述商品未展開銷售,無違法所得,故總值數額合計為港幣61.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現 場照片打印件、發貨單據原件、商品成本匯總表、江蘇飛悅農 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資質、營業執照原件、肉類經營許可證復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 授權委托書。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司法機關向被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黃罰告〔2022〕012021001938號),被告在明確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峭腹認為,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地址經營使用撕除了批號和過期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 包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的犯罪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首款“預包裝肉類的包裝上應有標識。標識應標注以下事項:(一)中文名稱、規格、特潤、批號;(二)成分或是配料表;(三)生產者的中文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過期;(五)商品標準代號;(六)儲藏條件;(七)所使用的肉類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中文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 法律、法規或是肉類安全標準明確規定應標注的其他事項。”明確規定,構成了經營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肉類的犯罪行為。
鑒于被告于我局現場檢查后主動停止了違法銷售犯罪行為,于案發后積極接受峭腹的調查詢問,配合調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請變更肉類經營項目。被告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司法機關無期徒刑或是減低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是減低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后果的;”所明確規定的情形,應司法機關無期徒刑或減低行政處罰,對被告無期徒刑展開行政處罰。
本案中,因涉案商品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和預包裝甜品 水果包為易腐爛商品,不適宜長期保存,被告已于2021年12月8日對于標識不符合明確規定的預包裝新鮮混合水果包6袋和預包裝甜品水果包1袋展開自行銷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首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勒令被告廢止或是限期廢止違法犯罪行為。”之明確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首款第(二)項“違背本法明確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肉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肉類、肉類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肉類、肉類添加劑總值數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下五萬元以下罰金;總值數額十萬元以下的,并處總值數額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勒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預 包裝肉類、肉類添加劑或是標識、說明書不符合本法明確規定的肉類、肉類添加劑;…”之明確規定,勒令廢止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并決定對被告行政處罰如下:
罰金港幣5000元。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行政處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金港幣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首款第(一)項的明確規定,峭腹將每日按罰 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行政處罰金。
如被告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司法機關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司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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