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溝油會被判刑嗎(制售“地溝油”將被從嚴處刑,并罰十倍賠償金)

今年初,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制售工業鹽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啟航巴蜀第一印象餐館有關人士付某、主廚朱某、后廚木匠徐某因生產、銷售有害、有害肉類罪,被依次判刑有期徒刑,并向提出訴訟附有司法慈善訴訟的檢察院支付索賠人民幣1376.0280萬元。近日成都市中院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性肉類安全刑事附有司法慈善訴訟中判刑數千萬索賠的刑事案件。
涉案餐館從有關人士到主廚、后廚木匠等一干人,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飲用后的餐后泔水回收加工制成“老油”,這種泔水再利用的作法,就是典型的提煉采用“工業鹽”的方式之一。“工業鹽”不僅質量極差、極不衛生,飲用“工業鹽”除了易導致腹瀉腹痛以外,還會破壞人們的白細胞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還因為含有“甘油三酯”等致癌物質有致癌風險。正因“工業鹽”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性,所以國家對生產、加工和采用“工業鹽”的行為,一直以來都采取“零容忍”的態度。
圖片來源:攝圖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危害性肉類安全刑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工業鹽”加工飲用油等,將適用民法明確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肉類中摻入有害、有害的非肉類原料”進行定罪。這個定罪的根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的“生產、銷售有害、有害肉類罪”,故事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在上述刑事案件中,餐館有關人士付某、主廚朱某、后廚木匠徐某等人因故事情節程度不同,在罪行中承擔的角色不同,依次被判刑了十年、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并被罰款,合乎民法的有關明確規定,屬于罪刑行入。
此案的亮點在于除了生產和采用“工業鹽”入刑,嚴懲不貸“工業鹽”犯罪以外,還在于以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附有司法慈善訴訟,主張五倍預扣索賠的作法,不僅加大了犯罪分子受行政處罰的程度,同時也彰顯了從重打擊罪行、堅決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強烈訊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肉類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明確規定,生產不合乎肉類安全標準的肉類或是經營明知是不合乎肉類安全標準的肉類,顧客除建議索賠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是經營者建議支付價款五倍或是損失三倍的索賠。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此類顧客往往屬于“非特定的對象”,也極難有具體內容的個體指向,“一群人”的顧客難以明確具體內容的訴訟人,在這種情況下,若沒有慈善訴訟的介入,對有關司法索賠追溯就極難實現。
相較于刑事訴訟由檢察院履行專職以外,司法訴訟更多具有“司法問,官不究”的特殊性,在涉及面較廣、時間線較長而又沒有具體內容的訴求人牽頭啟動訴訟的情況下,檢察院在提出訴訟刑事訴訟之際附有司法訴訟非常必要,這也是解決“群體性傷害罪行”最合理有效的方式。嚴懲不貸制售“工業鹽”罪行,行政、刑事、司法行政處罰一個也不能少,尤其是司法索賠的實現,既是對受害人依法索賠的必然建議,也是達到預扣索賠法律目的必然路徑。
從這個意義上說,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制售“工業鹽”刑事案件原告判刑刑罰,并充分發揮司法慈善訴訟的追責功能,釋放了從重懲治肉類違法犯罪的強烈訊號,定能對有關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強大震懾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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