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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13批次樣品抽檢不合格,7批次涉餐飲具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網站17日發布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信息,信息顯示,近期,杭州市余杭區13批次樣品抽檢不合格,7批次涉餐飲具。
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034的螺絲椒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小芳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豐嶺路店銷售的螺絲椒經抽樣檢測,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23日向杭州小芳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豐嶺路店送達了編號為23JF0407027 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杭州小芳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豐嶺路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其免于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889的菜盤(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精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盤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監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送達編號YC230174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三、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890的湯碗(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精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湯碗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監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送達編號YC230175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四、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930的口湯碗(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使用的口湯碗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監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送達編號YC230194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五、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931的湯盅(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使用的湯盅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監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送達編號YC230195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六、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2021的茶杯(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時聚餐飲店使用的茶杯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監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8日向杭州余杭區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飲店送達編號YC230219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飲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七、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2037的圓盤(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源典餐飲有限公司使用的圓盤(自消毒餐飲具)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單位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檢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飲有限公司送達編號YC230221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八、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2036的長盤(自消毒餐飲具)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源典餐飲有限公司使用的長盤(自消毒餐飲具)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發酵法)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單位為杭州市余杭區食品藥品檢測中心。
(二)餐飲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飲有限公司送達編號YC230220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告知當事人對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整改。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規定進行洗凈、消毒并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九、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0802ZX的桑葚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銷售的桑葚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杭州海潤泰合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3日向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送達了編號為TH20230310858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其免于處罰。
十、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0893的生姜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獐山農貿市場孫海英蔬菜攤銷售的生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海潤泰合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農貿市場孫海英蔬菜攤送達了編號TH20230311013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油麥菜的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3000元。
十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0886的油麥菜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獐山農貿市場艷霞蔬菜攤銷售的油麥菜經抽樣檢驗,阿維菌素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杭州海潤泰合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農貿市場艷霞蔬菜攤送達了編號TH20230311001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油麥菜的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末款3009元。
十二、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254的長豇豆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葛巷農貿市場小麗蔬菜營業部銷售的長豇豆經抽樣檢驗,倍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農貿市場小麗蔬菜營業部送達了編號23JF0415032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長豇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3140元。
十三、抽樣編號為XBJ23330110307831246的豇豆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余杭葛巷農貿市場于龍蔬菜攤銷售的豇豆經抽樣檢驗,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風險防控情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農貿市場于龍蔬菜攤送達了編號23JF0415034的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暫停銷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豇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3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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