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奶茶店擅撤共享充電寶被判賠償200余萬元
原標題:深圳南山法院審理一起共享充電寶糾紛案
奶茶店擅撤共享充電寶賠償200余萬元
本報記者 唐榮 李文茜
本報通訊員 熊曉婷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共享充電寶糾紛案,合作商家未經共享充電寶公司同意,擅自撤掉店內共享充電寶,被判承擔200余萬元違約金。
2019年6月,某奶茶店與某共享充電寶公司簽訂《項目服務合同》,約定充電寶公司擁有充電寶及相關設備的所有權,在奶茶店內安裝使用,按照所服務柜機凈營收的一定比例向奶茶店支付服務費,奶茶店保證共享充電寶及相關設備每日正常開機運行。雙方還約定,如需調整充電箱設備位置時,需經充電寶公司同意,并由該公司派人遷移設備,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不允許單方終止合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按照合作設備總數所對應的總投入金額賠償對方違約金。 2020年12月21日,某奶茶店表示,基于門店整潔情況考慮,希望提前解除相關合同,并自同年12月23日開始自行將在店的充電寶及設備撤場存入倉庫。充電寶公司在當日回函中明確表示,不同意奶茶店單方面解除合同。因認為奶茶店將該公司設備斷電、撤離門店屬于嚴重違約行為,充電寶公司遂訴至南山法院,要求奶茶店支付違約金480余萬元并返還該公司共享充電寶及設備。
法院經審理認為,奶茶店實施單方解除合同行為,違反了雙方有關“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不允許單方終止合同”的約定,且協議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奶茶店的單方解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經核算,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奶茶店應向充電寶公司支付違約金237萬元,另有未返還的設備折算款31.5萬元,抵扣奶茶店在充電寶平臺賬戶的分成款余額45.85萬元,奶茶店應向充電寶公司支付剩余違約金222.65萬元。
奶茶店辯稱,此違約金額遠超充電寶公司的損失。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系新業態經濟模式下產生的新型法律關系,應考量如雙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狀態下,原告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間,原告的營收情況良好,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并未超過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
綜上,南山區法院判決奶茶店向充電寶公司支付違約金222.6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奶茶店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商事合同的違約金應考慮合同在正常履行的狀態下,違約金是否超過原告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違約金以不超過守約方可得利益損失為限。
本案中,被告違約解除合同后,原告投入人力和物力對設備進行提前回收和處置,產生額外的費用,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一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其與被告合作期間,平均每月的分成款超過26.7萬元。以此標準計算,若合同如約履行至到期之日,則原告的分成款將超過660萬元。在原告已作出上述舉證的情況下,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依合同約定計算出的違約金已超過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故法院判令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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