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買“過期芬達”索賠1000元,是真維權還是假消費者?
            
                發布日期:2023-06-20 
                來源:淮陽區人民法院   瀏覽次數:348
        
            
        
        
            河南食品網訊:
	知假而購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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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全程拍視頻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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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以訴訟方式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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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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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打假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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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周口市淮陽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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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的一起涉“職業打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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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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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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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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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趙某某于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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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購買芬達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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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購過程持手機錄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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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像時長1分2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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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秒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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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從貨架上取下一瓶黃色芬達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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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顯示有芬達飲料以及原告的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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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第43秒時視頻畫面顯示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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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該瓶芬達飲料瓶蓋處的生產日期著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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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掃碼消費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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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晚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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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國12315平臺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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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生活用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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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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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按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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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現場檢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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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發現售賣有任何過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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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趙某某以該商品已過保質期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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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該生活用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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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其退還購物款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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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賠償其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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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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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某某曾在全國12315平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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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投訴566次、舉報34次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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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淮陽區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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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趙某某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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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微信轉賬記錄及錄像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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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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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以證明案涉芬達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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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被告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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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原告所提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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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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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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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要求被告賠償1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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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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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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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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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原告趙某某確實購買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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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店售出的芬達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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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趙某某在購買商品的過程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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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對手中芬達飲料的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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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著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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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以說明其已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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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超過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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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形下仍繼續付款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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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錄視頻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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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通常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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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原告趙某某此前在全國12315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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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提起多起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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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原告趙某某購買芬達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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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為日常生活消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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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是利用法律規定為自己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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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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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受人要求賠償的前提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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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屬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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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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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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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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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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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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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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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法庭員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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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假“的目的是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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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制假售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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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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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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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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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鼓勵、支持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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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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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能濫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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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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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讓”打假“變了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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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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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做到誠信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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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對商品質量的合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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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售假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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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而壓縮”職業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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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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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有心人“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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