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不合格,你找種香蕉的去,憑什么罰我?”河南駐馬店,一男子因售賣的香蕉不合格,被市監局罰款5.5萬元,男子不服,認為處罰過當,遂一紙訴狀將市監局告至法院。(案件來源: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丁某,經營了一家村莊家庭超市,主要銷售對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事發當日,丁某共花了25.5元,購進17斤香蕉。
當天中午,市監局上門對丁某的超市進行抽檢,檢驗報告顯示,此批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丁某稱,自己只是個農民,小學文化,雖然不懂法律,但進貨渠道都是正規的。而且,自己也非常痛恨售賣不達標的食品,于是,他主動向市監局告知進貨來源,并當場發布產品召回公告。
但即便如此,市監局依舊向其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丁某55000元的處罰決定。
丁某欲哭無淚,小本買賣,根本賺不了幾個錢,現在不光25.5元得成本丟了不說,還要為此付出5.5萬元的天價罰款。無奈之下,丁某只能將市監局告上法院。
法庭上,丁某說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自己售賣的香蕉若有危害,市監局應當從源頭把關,在香蕉種植過程禁止使用農藥,或者禁止將農藥殘留的香蕉流向市場。
其次,在發現該香蕉存在農藥殘留后,自己已如實提供該香蕉的購買渠道及該香蕉的銷售者,應當不予處罰。
那么,丁某所訴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事實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本案中,丁某共購進香蕉17斤,市監局進行抽查時,取走抽檢樣品3.6斤,面向市場銷售的數量較少,并無違法所得,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后果。
而且,在查處時,丁某如實陳述了違法事實并提供進貨來源,主動減輕了損害后果的發生,違法行為輕微。
此外,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將成熟時果農噴灑的防蟲劑,丁某對農藥殘留是否超標不知情,也無法定檢驗義務,主觀上無過錯,若依據《食品安全法》對丁某處以55000元罰款,在處罰幅度上明顯不當,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行政訴訟法》第77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它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故一審法院依法將罰款數額變更為2000元。
這一次,輪到市監局不服了,市監局將這件事上訴到了二審法院。理由有四:
一、丁某購進香蕉17斤,已經賣了10.6斤,銷售數量接近總量的2/3,并不能認定為數量少。
二、丁某雖然不是農藥的生產者和使用者,亦不是香蕉的種植者,但是,其作為香蕉購銷經營者,并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存在明顯過錯。
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霉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而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
因此,市監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給予丁某罰款55000元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指出,必須深化改革創新,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這“四個最嚴”,顯示了中央加強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本案中,如果原審法院以其認定的2000元數額進行處罰,則會使降低違法成本,擾亂市場秩序,客觀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標準的統一性,或會使部分守法者認為違法成本低而效仿違法行為,從而不利于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有規定,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就本案而言,丁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并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丁某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條件。
具體而言,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本案中,丁某經營的超市是在其村內,面向顧客范圍相對較小、固定,其購進的香蕉總量較少,不能以狹義的2/3認定,并且在調查過程中,其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錯態度較好,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
故二審法院同樣認為,市監局行使行政處罰時作出罰款55000元的處罰決定,處罰幅度過高,明顯不當。
同時,一審法院予以變更處罰決定,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訴訟費50元,由市監局負擔。(來源:中天驛站)
附裁判文書法院認為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是負責正陽縣范圍內市場監督的管理部門,具有行使本案監督的管理職權。被告依據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A2190204851101018C檢驗報告,認定原告銷售的香蕉經檢測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因此,被告認定原告銷售的香蕉質量不合格事實清楚。《行政處罰法》是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及實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通常應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事實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其它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以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處罰:(二)及時、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之規定,原告超市屬于村莊家庭超市,主要銷售對象是本村附近村民,原告共購進香蕉17斤,被告進行抽查時取走抽檢樣品3.6斤,面向市場銷售的數量少,貨值金額25.5元,無違法所得,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后果,且在查處時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進貨來源,立即發布召回公告,主動減輕損害后果的發生,違法行為輕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將成熟時果農噴灑的防蟲劑,原告對農藥殘留是否超標不知情,也無法定檢驗義務,主觀上無過錯,若依據《食品安全法》對原告處以55000元罰款,在處罰幅度上明顯不當,應當予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它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故依法將罰款數額變更為2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變更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正市監食罰[2019]19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1項中“罰款五萬五千元(55000元)”為“罰款人民幣2000元”。
本院認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本案中,被上訴人丁開經營的正陽縣丁開超市銷售的香蕉經檢測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被上訴人違反了上述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該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該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并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被上訴人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條件。
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原則、適用規則等,《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也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作出了細化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丁開經營的超市是在其村內,面向顧客范圍相對較小、固定,其購進的香蕉數量較少,沒有違法所得,在上訴人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認錯態度較好,主動整改并召回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盡可能消除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上訴人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時作出罰款55000元的處罰決定,處罰幅度過高,明顯不當。一審法院予以變更處罰決定,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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