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3月2日作出了回復。
大學食堂與餐飲公司簽約,將食堂承包給有經營資格的餐飲公司經營,并且責任自負,經營自負,但大學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以大學的名稱來辦理的。
問:如果該食堂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作為被處罰人?如果不可以,依據和原由是什么?
總局回復:
一、集中用餐單位,也就是委托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承包方,按照食品經營者對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罰。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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