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被執行人:魏**,
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作出的(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審查: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8日對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作出(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在餓了么網站于2017年10月20日銷售了西芹腐竹、拍黃瓜這兩種涼菜;銷售價格為西芹腐竹16元/份、拍黃瓜12元/份。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入網經營食品的貨值金額為28元,違法所得為28元。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據此,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8元;2、罰款50000元。并告知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收到(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的工商登記于2018年6月25日注銷。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向被執行人魏**送達催告書。催告書送達十日后,被執行人魏**仍未履行義務。
本院認為: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且(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原北京市密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原北京小胖大嘴餐廳作出的(京密)食藥監食罰〔2018〕290064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張希福
審 判 員 周鐵軍
審 判 員 李慧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海香
書 記 員 蔡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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