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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情緣食品有限公司山寨香飄飄被判賠10萬元

發布日期:2022-05-12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瀏覽次數:608

河南食品網訊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香飄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情緣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近日公開。

判決書顯示,原告香飄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飄飄公司”)訴稱,被告河南情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情緣公司”)生產銷售的奶茶產品使用與香飄飄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明顯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與香飄飄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情緣公司曾因侵害香飄飄公司商標權以及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包裝裝潢被法院判賠,但情緣公司在被判決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銷售侵害香飄飄公司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產品,屬于惡意侵權。

被告情緣公司辯稱,其享有合法奶茶產品“飄飄緣”商標權,核定的服務項目與香飄飄公司同為第29類,在包裝及裝潢上雙方存在一定的相似是符合情理及現狀的。但縱觀雙方的產品包裝裝潢,不能認定高度相似,按消費者的一般辨識能力不會產生混淆,情緣公司的商品包裝裝潢對香飄飄公司不構成侵權。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情緣公司生產的案涉侵權商品與香飄飄公司產品的包裝裝潢,案涉侵權商品外觀設計的主背景色彩搭配構成、主圖案內容、主要部分的版式布局等要素與香飄飄公司的產品近似,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香飄飄公司請求情緣公司停止在奶茶產品上使用與其具有一定影響的近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該院予以支持。

最終,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情緣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香飄飄公司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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