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河南正道思達連鎖商業有限公司黃河路超市經營的“純藕粉”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正道思達連鎖商業有限公司黃河路超市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桂林慶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純藕粉”(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4729;生產日期:2021-07-10)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正道思達連鎖商業有限公司黃河路超市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河南正道思達連鎖商業有限公司黃河路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河南正道思達連鎖商業有限公司黃河路超市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純藕粉”55袋;3.沒收違法所得469.68元;4.罰款55000元;罰沒合計55469.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應是生產環節原因。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實行嚴格的進貨查驗管理制度,進貨票據統一規范管理;二是企業人員定期產品安全培訓。
二、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使用的餐具“盤子”“碗”“勺子”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使用的餐具“盤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76;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77;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使用的餐具“勺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78;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筒夕小吃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因該企業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核查處置工作移交至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新鄭市筒夕小吃店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使用的餐飲具未清洗干凈、消毒徹底。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規范管控;二是從負責人做起,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三、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使用的餐具“小碗”“杯子”“盤子”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使用的餐具“小碗”(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830;加工日期:2021-09-16)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使用的餐具“杯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831;加工日期:2021-09-16)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使用的餐具“盤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832;加工日期:2021-09-16)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新鄭市漁村魚餐飲店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使用的餐飲具未清洗干凈、消毒徹底。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規范管理;二是定期對清洗消毒間進行徹底衛生清潔,確保清洗消毒間的環境衛生整潔;三是從負責人做起,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
四、新鄭市龍湖鎮蕭記三鮮燴面美食城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龍湖鎮蕭記三鮮燴面美食城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761;加工日期:2021-09-16)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龍湖鎮蕭記三鮮燴面美食城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新鄭市龍湖鎮蕭記三鮮燴面美食城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新鄭市龍湖鎮蕭記三鮮燴面美食城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使用的餐飲具未清洗干凈、消毒徹底。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餐飲具使用前將餐飲具清洗干凈,消毒徹底;二是將消毒后的餐具放入密封保潔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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