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唐河縣法院微信號   瀏覽次數:1112
河南食品網訊:
糖精鈉,化學名鄰苯甲酰黃酰亞胺鈉,是食品工業中常用的化學合成甜味劑,也是常用且普遍的食品添加劑。近年來,糖精鈉在食品中的應用有明顯超范圍、超量現象,其成本較蔗糖低,一些商家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糖精鈉代替蔗糖,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近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孟某開始在自己家中制作黃酒,為牟利在制作黃酒的過程中添加糖精鈉,并向周邊村民銷售。2020年1月8日,唐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被告人孟某生產的黃酒進行抽樣檢測,抽取黃酒樣品1000ml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送檢的1000ml黃酒樣品檢出糖精鈉含量為0.20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單項評價為不合格。
?
唐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超范圍濫用添加劑并對外銷售牟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孟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
法 官 說 法
?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明確列舉了糖精鈉允許使用的14個食品類別、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制作的黃酒屬于釀造酒,不屬于其中可以使用糖精鈉的食品類別,因此其在制作的黃酒中添加糖精鈉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孟某在生產過程中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并對外銷售牟利,危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
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認真查看食品中的添加劑是否合法,對于購買到的不安全食品可以通過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并通過法律手段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