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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4號)

發布日期:2021-06-17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452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20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1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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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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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貓大薯兄旗艦店(經營者為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江蘇省連云港浩瑞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綠色飛揚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大腸菌群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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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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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調查,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綠色飛揚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150包,規格型號250克/袋,生產日期2020-10-18,進貨臺賬明細完整,已全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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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商丘市梁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商梁市監免罰字〔20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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