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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網購進口食品?法官提醒你別買到“假貨”!

發布日期:2020-11-06  來源:廣西鐘山法院微信號   瀏覽次數:1818

河南食品網訊

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發展,網購已成為現代人生活的一種重要消費方式,通過一部手機就能購買到世界各國的商品。然而,網購進口商品存在不少的隱患。近日,鐘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4月23日,原告因生活所需通過淘寶網在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10瓶“某安士葡萄籽果汁”飲品,單價為230元每瓶,共支付貨款2300元。原告訴稱,收到貨物后,其發現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產品作為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沒有取得我國的藥品或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衛食健字)。

  同時,涉案產品屬于普通食品,但產品的成分中卻含有蘆薈、人參、當歸、五味子等藥品。被告作為經營者,負有對經營的食品進行進貨查驗義務,其經營的涉案產品為進口食品,但未標注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有無中文信息是肉眼可見,被告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請被告退還貨款及賠償價款十倍賠償金。

  被告辯稱,涉案產品屬于保健食品,不清楚上級代理是否有相關資質,亦未審查相關報關手續以及是否符合進口代理規定,但是產品沒有任何安全隱患,也未造成原告任何的傷害,不同意十倍賠償金的要求。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庭將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擇期宣判。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大家網購進口商品,應從正規、有資質的渠道入手,注意看中文標簽,避免從不明渠道購買進口食品,以防存在安全風險,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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