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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重慶市開州一酒商被罰186萬

發布日期:2019-02-26  來源:重慶法院網   瀏覽次數:1553

河南食品網訊?  近日,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開出一張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渝開食藥監食罰〔2017〕1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執行人李某因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將受到總共186萬元的罰沒款及加處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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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審查查明,被執行人李紅在開州區開設了兩家酒坊門市,其經營范圍均為銷售散裝白酒。2017年2-4月期間,被執行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購買食用酒精、白酒,通過添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劑的方式生產成16個批次的白酒共2450升并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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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8日晚,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州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查獲被執行人用于生產白酒的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散裝白酒和售后剩余的勾兌白酒。在后面的抽樣送檢中,確認被執行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散裝勾兌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017年8月10日和2018年7月30日,食藥監局開州分局分別向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和《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在做出兩次行政處罰后,被執行人任不聞不問,拒不履行職責,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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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作出的渝開食藥監食罰〔2017〕111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行為。被執行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既未履行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繳納罰沒款的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申請執行人催告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開州區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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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予對被執行人李紅實施強制執行,即沒收違法所得10579.1元、罰款928440元以及每日按罰款數額3%的加處罰款,被執行人李紅總共需繳納罰沒款及加處罰款共計18674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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