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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綠色食品認證(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1-09-02  瀏覽次數:4526

  一、 綠色食品的概念及分類  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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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綠色食品的概念及分類
  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其特點有三個:第一,綠色食品是產生于良好的生態環境;第二,綠色食品實行的是“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質量監控;第三,綠色食品標志受到法律的保護。
  綠色食品標志是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冊的產品質量證明商標。綠色食品標志由三部分組成,即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中心的蓓蕾。標志為正圓形,意為保護。整個圖形描繪了一幅陽光照耀下的和諧生機,告訴人們綠色食品是出自純潔、良好生態環境中的安全無污染食品,能給人們帶來蓬勃的生命力。綠色食品的標志還提醒人們要保護環境,通過改善人與環境的關系,創造自然界新的和諧。
  綠色食品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綠色生態環境質量標準;
  ②農作物種植、畜禽飼料,不產養殖及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
  ③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④產品的包裝、貯運必須符合綠色包裝貯運標準。
  目前,綠色食品的分類可以分成農業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漁業產品、加工食品、飼料和飼料七大類,產品可以分成53類。
  表9-2綠色食品的分類及其產品分類編號
  大類名稱 產品分類號 產品名稱 大類名稱 產品分類號 產品名稱
  農業產品 01 糧食作物 加工食品 27 糕點
  02 油料作物 28 餅干
  03 糖料作物 29 方便主食品
  04 蔬菜 30 乳制品
  05 食用菌及山菜 31 消毒液體奶
  06 雜類農產品 32 酸奶
  林產品 07 果類 33 乳飲料
  08 林產飲料品 34 代乳品
  09 林產調味品 35 罐頭
  畜產品 10 人工鋦養動物 36 調味品
  11 肉類 37 加工鹽
  12 人工飼養動物下水及
  副產品 38 其他加工食品
  漁業產品 13 海水.淡水養殖.動.植物苗(種)類 飲料 39 酒類
  14 海水動物產品 40 非酒精飲料
  15 海水植物產品 41 冷凍飲品
  16 淡水動物產品 42 茶葉
  17 水生動物冷凍品 43 咖啡
  加工食品 18 糧食加工品 44 可可
  19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45 其他飲料
  飼料 46 配合飼料
  20 肉加工品 47 混合飼料
  21 蛋制品 48 濃縮飼料
  22 水產加工品 49 蛋白質飼料
  23 糖 50 礦物質飼料
  24 加工糖 51 含鈣磷飼料
  25 糖果 52 預混合飼料
  26 蜜餞果脯 53 其他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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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報綠色食品企業的條件及程序
  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 人均可作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為了進一步規范管理,對標志申請人條件具體 做了如下規定:
  1.申請人必須要能控制產品生產過程,落實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2.申報企業要具有一定規模,能承擔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費;
  3.鄉、鎮以下從事生產管理、服務的企業作為申請人,必須要有生產基地,并直接組織生產;鄉、鎮以上的經營、服務企業必須要有隸屬于本企業,穩定的生產基地;
  4.申報加工產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須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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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對申報綠色食品標志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記的保健食品,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經國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藥品、香煙不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
  按照綠色食品標準,暫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腸、葉菜類醬菜的申報。為了推動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1992年11月,經國家人事部批準成立中國綠色食品的發展中心,為綠色食品的具體管理部門。并先后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成立了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綠色食品的質量檢驗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審核工作。在受理的幾千個產品品種中,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審定,到2000年底,全國有5大類1000多個產品獲得了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使綠色食品開發數量迅速增加。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程序是:
  第一、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含附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第二、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第三、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的環境保護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產品進行抽樣、并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綜合審查(含實地核查),并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協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及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公告于眾。對衛生檢測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材料合格,將書面通知省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并委托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樣。省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樣單后,將委派2名或2名以上綠色食品標志專職管理售貨員赴申報企業進行抽樣,并將抽樣品送綠色食品定點食品監測中心。依據技術監測報告,得出終審結果。終審合格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前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辦理領證手續,并交納標志服務費,原則上每個產品1萬元(系列產品優惠)。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將企業種植、養殖、加工等規程執行情況向中心匯報。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每年年初下達抽檢任務,指定定點的食品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對企業使用標志的產品及其原料產地生態環境質量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者取消其標志使用權,并公告于眾。所有消費者對綠色食品都有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了解市場中綠色食品的真假,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可直接向中心舉報。
  有機食品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①原料必須來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采用有機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
  ②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有機食品的加工、包裝、貯運、運輸標準;
  ③生產者在有機食品生產和流暢過程中,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標準。
  ④必須通過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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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農業部
  【頒布日期】 19930111
  【實施日期】 19930111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綠色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改
  善,保證綠色食品標志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維護綠色食品信譽及消費者利
  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質量證明商標
  ,用以標識、證明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及與此類食品相關的
  事物。
  第三條 使用綠色食品標志,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由農
  業部審核批準其使用權。未經農業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綠色
  食品標志。
  第四條 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二)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
  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三)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四)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
  規定。
  【章名】 第二章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
  第五條 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綠色食品標
  志使用權的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含附報材
  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綠色食品管理部
  門;
  (二)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
  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三)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材
  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的環境保護機構,對上述材料
  進行審核。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
  產品進行抽樣、并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
  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綜合
  審查(含實地核查),并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協
  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及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公告于眾。對衛生檢測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
  其申請。
  綠色食品標志編號形式如下:
  LB------XX------XXXXX
  | | |
  標志代碼 產品類別 產品代號
  【章名】 第三章 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在產品上的使用范圍限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認定的《綠色食品標志商品涵蓋范圍》。
  第八條 綠色食品標志在產品上使用時,須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標志
  設計標準手冊》的規范要求正確設計,并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的
  單位印制。
  第九條 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須嚴格履行“綠色食品標志
  使用協議”。
  第十條 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改變其生產條件、工藝、產品標
  準及注冊商標前,須報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批準。
  第十一條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暫時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生產
  者應在一個月內報告省、部兩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暫時中止使用綠色食
  品標志,待條件恢復后,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批準,方可恢復使
  用。
  第十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編號的使用權,以核準使用的產品為限。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批準,不得將綠色食品標志及
  其編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
  用綠色食品標志的,須在有效期滿前90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
  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
  第十五條 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內,
  應接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環保、食品監測部門對其使用標志的
  產品及生態環境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撤銷標志使用權,在本使用期
  限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對侵犯標志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標法》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三章規定的,由農業部撤銷其綠
  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及編號,造成損失的,并
  責其賠償損失。
  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或使用權被撤銷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
  展中心公告于眾。
  【章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可按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第十九條 綠色食品標志在產品之外的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有關綠色食品標志的各種表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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