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組織的要求(GB/T 22000—2006/ISO22000:2005)
發布日期: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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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20002006/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組織的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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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22000—2006/ISO220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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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組織的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
(ISO22000:2005,IDT)
2006- 3 - 1 發布????2006- 7 -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發布
目次
前言 I
ISO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4
4.1 總要求 4
4.2 文件要求 5
5 管理職責 5
5.1 管理承諾 5
5.2 食品安全方針 6
5.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策劃 6
5.4 職責和權限 6
5.5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 6
5.6 溝通 6
5.7 應急準備和響應 7
5.8管理評審 7
6 資源管理 8
6.1 資源提供 8
6.2 人力資源 8
6.3 基礎設施 9
6.4 工作環境 9
7 安全產品的策劃和實現 9
7.1 總則 9
7.2 前提方案(PRPs) 9
7.3 實施危害分析的預備步驟 10
7.4 危害分析 11
7.5 操作性前提方案(PRPs)的建立 12
7.6 HACCP計劃的建立 13
7.7預備信息的更新、規定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的文件的更新 14
7.8 驗證策劃 14
7.9 可追溯性系統 14
7.10. 不符合控制 14
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驗證和改進 16
8.1 總則 16
8.2 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16
8.3監視和測量的控制 17
8.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驗證 17
8.5 改進 18
附錄A(資料性附錄)GB/T22000-2006與GB/T19001-2000之間的對應關系 19
附錄B(資料性附錄)HACCP與GB/T22000-2006的對應關系 25
附錄C(資料性附錄)提供控制措施實例的法典參考文獻 26
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均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管理部、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農業部畜牧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商務部屠宰技術鑒定中心、國家認監委認證認可技術研究所、中國檢驗認證集團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方圓標志認證中心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文、史小衛、王菁、楊志剛、吳晶、劉繼業、包大躍、趙箭、劉克、劉俊華、姜宏、趙志偉。
ISO前言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是各國標準化團體(ISO成員團體)組成的世界性聯合會。制定國際標準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術委員會完成,各成員團體若對某技術委員會確立的項目感興趣,均有權參加該委員會的工作。與ISO保持聯系的各國際組織(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參加有關工作。在電工技術標準化方面,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保持密切合作關系。
國際標準遵照ISO/IEC導則第2部分的規則起草。
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國際標準。由技術委員會通過的國際標準草案提交各成員團體表決,需取得至少75%參加表決的成員團體的同意,才能作為國際標準正式發布。
本標準中的某些內容有可能涉及一些專利問題,對此應引起注意。ISO不負責識別任何這樣的專利權問題。
ISO22000由ISO/TC34食品技術委員會制定。
引言
食品安全與消費環節(由消費者攝入)食源性危害的存在有關。由于食品鏈的任何環節均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應對整個食品鏈進行充分的控制。因此,食品安全應通過食品鏈中所有參與方的共同努力來保證。
食品鏈中的組織包括:飼料生產者、初級食品生產者,以及食品生產制造者、運輸和倉儲經營者,零售分包商、餐飲服務與經營者(包括與其密切相關的其他組織,如設備、包裝材料、清潔劑、添加劑和輔料的生產者);也包括相關服務提供者。
為了確保整個食品鏈直至最終消費的食品安全,本準則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該要求結合了下列普遍認同的關鍵要素:
——相互溝通;
——體系管理;
——前提方案;
——HACCP原理。
為了確保食品鏈每個環節所有相關的食品危害均得到識別和充分控制,整個食品鏈中各組織的溝通必不可少。因此,組織與其在食品鏈中的上游和下游的組織之間均需要溝通。尤其對于已確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應與顧客和供方進行溝通,這將有助于明確顧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對終產品的影響方面)。
為了確保整個食品鏈中的組織進行有效的相互溝通,向最終消費者提供安全的食品,認清組織在食品鏈中的作用和所處的位置是必要的。圖1表明了食品鏈中相關方之間溝通渠道的一個實例。

??? 在已構建的管理體系框架內,建立、運行和更新最有效的食品安全體系,并將其納入組織的整體管理活動中,將為組織和相關方帶來最大利益。本標準與
GB/T19001-2000相協調,以加強兩者的兼容性。附錄A提供了本準則和GB/T19001-2000的對應關系表。
本標準可以獨立于其他管理體系標準之外單獨使用,其實施可結合或整合組織已有的相關管理體系要求,同時組織也可利用現有的管理體系建立一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本標準整合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和實施步驟;基于審核的需要,本準則將HACCP計劃與前提方案(PRPs)相結合。由于危害分析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組合,所以它是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關鍵。本標準要求對食品鏈內合理預期發生的所有危害,包括與各種過程和所用設施有關的危害,進行識別和評估。因此,對于已確定的危害是否需要組織控制,本標準提供了判斷并形成文件的方法。
在危害分析中,組織應通過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選擇和確定危害控制的方法。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原則和實施步驟(參考文獻11)與本標準的對應關系見附錄B。
為便于應用,本標準制定為可適用于認證的標準。但各組織可根據各自的需要,選擇相應的方法和途徑來滿足本標準要求。為幫助各組織實施本準則,ISO/TS22004提供了本準則的應用指南。
雖然本標準僅對食品安全方面進行闡述,但本標準提供的方法同樣可用于食品的其他特定方面,如風俗習慣、消費者意識等。
本標準允許組織(如小型和(或)欠發達組織)實施由外部制定的控制措施組合。
本標準旨在為滿足食品鏈內經營與貿易活動的需要,協調全球范圍內關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尤其適用于尋求一套重點突出、連貫且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而不僅僅是滿足于通常意義上的法規要求。本標準要求組織通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滿足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以便食品鏈中的組織證實其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確保其提供給人類消費的食品是安全的。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鏈中所有方面和任何規模的、希望通過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穩定提供安全產品的所有組織。組織可以通過利用內部和(或)外部資源來實現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的要求使組織能夠:
——策劃、實施、運行、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確保提供的產品按預期用途對消費者是安全的;
——證實符合適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評價和評估顧客要求,并證實其符合雙方商定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顧客要求,以增強顧客滿意;
——與供方、顧客及食品鏈中的其他相關方在食品安全方面進行有效溝通;
——確保符合其聲明的食品安全方針;
——證實符合其他相關方的要求;
——尋求由外部組織對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或進行符合性自我評估,或自我聲明。
本標準所有要求都是通用的,適用于食品鏈中各種規模和復雜程度的所有組織,包括直接或間接介入食品鏈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的組織。直接介入的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飼料生產者、收獲者,農作物種植者,輔料生產者,食品生產制造者,零售商,餐飲服務與經營者,提供清潔和消毒、運輸、貯存和分銷服務的組織;其他間接介入食品鏈的組織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清潔劑、包裝材料以及其他與食品接觸材料的供應商。
本標準允許任何組織實施外部開發的控制措施組合,特別是小型和(或)欠發達組織(如小農場,小分包商,小零售或食品服務商)。
注:ISO/TS 22004提供了本標準的應用指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 9000:2000)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2000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為方便本標準的使用者,對引用GB/T19000-2000的部分定義加以注釋,但這些注釋僅適用于本標準特定用途。
注:未定義的術語保持其字典含義。定義中黑體字表明參考了本章的其他術語,引用的條款號在括號內。
3.1
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食品在按照預期用途進行制備和(或)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概念。
注 1:改編自參考文獻[11]。
注 2:食品安全與食品安全危害(3.3)的發生有關,但不包括與人類健康相關的方面,如營養不良。
3.2
食品鏈 food chain
從初級生產直至消費的各環節和操作的順序,涉及食品及其輔料的生產、加工、分銷、貯存和處理。
注1:食品鏈包括食源性動物的飼料生產和用于生產食品的動物的飼料生產。
注2:食品鏈也包括與食品接觸材料或原材料的生產。
3.3
食品安全危害 food safety hazard
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的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注 1:改編自參考文獻[11]。
注 2:術語“危害”不應和“風險”混淆,對食品安全而言,“風險”是食品暴露于特定危害時對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概率(如生病)與影響的嚴重程度(如死亡、住院、缺勤等)之間構成的函數。風險在ISO/IEC導則51中定義為傷害發生的概率與嚴重程度的組合。
注 3:食品安全危害包括過敏原。
注 4:對飼料和飼料配料而言,相關食品安全危害是指可能存在或出現于飼料和飼料配料中,再通過動物消費飼料轉移至食品中,并由此可能導致人類不良健康后果的因素。對飼料和食品的間接操作(如包裝材料、清潔劑等的生產者)而言,相關食品安全危害是指按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預期用途,可能直接或間接轉移到食品中,并由此可能造成人類不良健康后果的因素。
3.4
食品安全方針 food safety policy
由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正式發布的該組織總的食品安全(3.1)宗旨和方向。
3.5
終產品 end product
不再進一步加工或轉化的產品。
注:需其他組織進一步加工或轉化的產品,是該組織的終產品或下游組織的原料或輔料。
3.6
流程圖 flow diagram
以圖解的方式系統地表達各環節之間的順序及相互作用。
3.7
控制措施 control measure
(食品安全)能夠用于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3.3)或將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行動或活動。
注:改編自參考文獻[11]。
3.8
前提方案 prerequisite program,PRP
前提條件 prerequisite
(食品安全)在整個食品鏈(3.2)中為保持衛生環境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和活動,以適合生產、處理和提供安全終產品(3.5)和人類消費的安全食品。
注:前提方案決定于組織在食品鏈中的位置及類型(見附錄C),等同術語如:良好農業規范(GAP)、良好獸醫規范(GVP)、良好操作規范(GMP)、 良好衛生規范(GHP)、良好生產規范(GPP)、良好分銷規范(GDP)、良好貿易規范(GTP)。
3.9
操作性前提方案 operational prerequisite program;operational PRP
為減少食品安全危害(3.3) 在產品或加工環境中引入和(或)污染或擴散的可能性,通過危害分析確定基本的前提方案(3.8)。
3.10
關鍵控制點 critical control point,CCP
(食品安全)能夠進行控制,并且該控制對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3.3)或將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所必需的某一步驟。
注:引自參考文獻[11]。
3.11
關鍵限值 critical limit,CL
區分可接收和不可接收的判定值。
注 1:改編自文獻[11]。
注 2:設定關鍵限值保證關鍵控制點(CCP)(3.10)受控。當超出或違反關鍵限值時,受影響產品應視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3.12
監視 monitoring
為評價控制措施(3.7)是否按預期運行,對控制參數進行策劃并實施的一系列的觀察或測量活動。
3.13
糾正 corre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 3.6.6]
注1:在本標準中,糾正與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理有關,所以可以連同糾正措施(3.14)一起實施。
注2:糾正可以是重新加工、進一步加工,和(或)消除不合格的不良影響(如改做其他用途或特定標志)等。
3.14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注 1:一個不合格可以有若干個原因。
注 2:糾正措施包括原因分析和采取措施防止再發生。
3.15
確認 validation
獲取證據以證實由HACCP計劃和操作性前提方案(PRPs)(3.9)安排的控制措施有效。
注:本定義基于文獻[11],比GB/T19000的定義更適用于食品安全(3.1)領域。
3.16
驗證 verification
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GB/T19000-2000, 定義3.8.4]
3.17
更新 updating
為確保應用最新信息而進行的即時和(或)有計劃的活動。
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4.1 總要求
組織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必要時進行更新。
組織應確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范圍。該范圍應規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所涉及的產品或產品類別、過程和生產場地。
組織應:
a) 確保在體系范圍內合理預期發生的與產品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得以識別、評價和控制,以避免組織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傷害消費者;
b) 在整個食品鏈內溝通與產品安全有關的適宜信息;
c) 在組織內就有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實施和更新進行必要的信息溝通,以滿足本標準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d) 定期評價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必要時更新,以確保體系反映組織的活動并包含需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最新信息。
組織應確保控制所選擇的任何可能影響終產品符合性且源于外部的過程,并應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加以識別,并形成文件。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針和相關目標的聲明(見5.2);
b) 本標準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c) 組織為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建立、實施和更新所需的文件。
4.2.2 文件控制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4.2.3的要求進行控制。
文件控制應確保所有提出的更改在實施前加以評審,以明確其對食品安全的效果以及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影響。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再次批準;
c) 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d) 確保在使用處獲得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f) 確保相關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控制其分發;
g)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廢文件時,應確保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志。
4.2.3 記錄控制
應建立并保持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記錄的標志、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理所需的控制。
5 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活動,對其建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
a) 表明組織的經營目標支持食品安全;
b) 向組織傳達滿足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標準以及顧客要求的重要性;
c) 制定食品安全方針;
d) 進行管理評審;
e) 確保資源的獲得。
5.2 食品安全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食品安全方針,形成文件并對其進行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食品安全方針:
a) 與組織在食品鏈中的作用相適宜;
b) 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符合與顧客商定的對食品安全的要求;
c) 在組織的各層次進行溝通、實施并保持;
d)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5.8);
e) 充分體現溝通(5.6);
f) 由可測量的目標來支持。
5.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策劃,以滿足4.1的要求,同時實現支持食品安全的組織目標;
b) 在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變更進行策劃和實施時,保持體系的完整性。
5.4 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規定各項職責和權限并在組織內進行溝通,以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保持。
所有員工都有責任向專門人員報告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問題。應授予指定人員明確的職責和權限,以采取措施并予以記錄。
5.5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無論其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管理食品安全小組(7.3.2),并組織其工作;
b) 確保食品安全小組成員的相關培訓和教育;
c) 確保建立、實施、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 向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報告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適宜性;
注:食品安全小組組長的職責可包括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關事宜的外部聯絡。
5.6 溝通
5.6.1 外部溝通
為確保在整個食品鏈中能夠獲得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組織應制定、實施和保持有效的措施,以便與下列各方進行溝通:
a) 供方和分包方;
b) 顧客或消費者,特別是在產品信息(包括預期用途、特定貯存要求以及保質期等信息的說明)、問詢、合同或訂單處理及其修改,以及顧客反饋信息(包括抱怨)等方面進行溝通;
c) 立法和執法部門;
d) 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或更新具有影響或將受其影響的其他組織。
外部溝通應提供組織的產品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與食品鏈中其他組織相關。這種溝通尤其適用于那些需要由食品鏈中其他組織控制的已知的食品安全危害。溝通記錄應保持。
應獲得來自顧客和立法與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要求。
指定人員應有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以進行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對外溝通。通過外部溝通獲得的信息應作為體系更新(見8.5.2)和管理評審(見5.8.2)的輸入。
5.6.2 內部溝通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保持有效的安排,以便與有關的人員就影響食品安全的事項進行溝通。
為保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組織應確保食品安全小組及時獲得變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產品或新產品;
b) 原料、輔料和服務;
c) 生產系統和設備;
d) 生產場所,設備位置,周邊環境;
e) 清潔和消毒程序;
f) 包裝、貯存和分銷系統;
g) 人員資格水平和(或)職責及權限分配;
h) 法律法規要求;
i) 與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有關的知識;
j) 組織遵守的顧客、行業和其他要求;
k) 來自外部相關方的有關問詢;
l) 表明與產品有關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抱怨;
m) 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條件。
食品安全小組應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見8.5.2)包括上述信息。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將相關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見5.8.2)。
5.7 應急準備和響應
最高管理者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以管理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和事故,并應與組織在食品鏈中的作用相適宜。
5.8管理評審
5.8.1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評審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評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改進的機會和變更的需求,包括食品安全方針。
管理評審的記錄應予以保持(見4.2.3)。
5.8.2 評審輸入
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
b) 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見8.4.3);
c) 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變化(見5.6.2);
d) 緊急情況、事故(見5. 7)和撤回(見7.10.4);
e) 體系更新活動的評審結果(見8.5.2);
f) 包括顧客反饋的溝通活動的評審(見5.6.1);
g) 外部審核或檢驗。
注:撤回包括召回。
提交給最高管理者的資料的形式,應能使其理解所含信息與已聲明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目標之間的關系。
5.8.3 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輸出的決定和措施應與以下方面有關:
a) 食品安全保證(見4.1);
b)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改進(見8.5);
c) 資源需求(見6.1);
d) 組織食品安全方針和相關目標的修訂(見5.2)。
6 資源管理
6.1 資源提供
組織應提供充足資源,以建立、實施、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6.2 人力資源
6.2.1 總則
食品安全小組和其他從事影響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應是能夠勝任的,并受到適當的教育和培訓,具有適當的技能和經驗。
當需要外部專家幫助建立、實施、運行或評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時,應在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對這些專家的職責和權限予以規定。
6.2.2 能力、意識和培訓
組織應:
a) 確定其活動影響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所必需的資格和能力;
b) 提供必要的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確保人員具有這些必要的能力;
c) 確保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負責監視、糾正、糾正措施的人員受到培訓;
d) 評價上述a)b)和c)的實施及其有效性;
e) 確保這些人員認識到其活動對實現食品安全的相關性和重要性;
f) 確保所有影響食品安全的人員能夠理解有效溝通(見5.6) 的要求;
g) 保持b)和c) 中規定的培訓和措施的適當記錄。
6.3 基礎設施
組織應提供資源,以建立和保持實現本標準要求所需的基礎設施。
6.4 工作環境
組織應提供資源,以建立、管理和保持實現本標準要求所需的工作環境。
7 安全產品的策劃和實現
7.1 總則
組織應策劃和開發實現安全產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實施和運行所策劃的活動及其變更并確保有效,包括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或)HACCP計劃。
7.2 前提方案(PRPs)
7.2.1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前提方案(PRPs),以助于控制:
a) 食品安全危害通過工作環境引入產品的可能性;
b) 產品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污染,包括產品之間的交叉污染;
c) 產品和產品加工環境的食品安全危害水平。
7.2.2 前提方案(PRPs)應
a) 與組織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相適宜;
b) 與組織運行的規模和類型、制造和(或)處置的產品性質相適宜;
c) 在整個生產系統中實施,無論是普遍適用還是適用于特定產品或生產線;
d) 獲得食品安全小組的批準。
組織應識別與以上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7.2.3 當選擇和(或)制定前提方案(PRPs)時,組織應考慮和利用適當信息(如法律法規要求、顧客要求、公認的指南、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法典原則和操作規范,國家、國際或行業標準)。
注:附錄C提供了相關法典的出版物清單。
在制定這些方案時,組織應考慮如下信息:
a) 建筑物和相關設施的構造和布局;
b) 包括工作空間和員工設施在內的廠房布局;
c) 空氣、水、能源和其他基礎條件的供給;
d) 包括廢棄物和污水處理在內的支持性服務;
e) 設備的適宜性,及其清潔、保養和預防性維護的可實現性;
f) 對采購材料(如原料、輔料、化學品和包裝材料)、供給(如水、空氣、蒸汽、冰等)、清理(如廢棄物和污水處理)和產品處置(如貯存和運輸)的管理。
g) 交叉污染的預防措施;
h) 清潔和消毒;
i) 蟲害控制;
j) 人員衛生;
k) 其他有關方面。
應對前提方案的驗證進行策劃(見7.8),必要時應對前提方案進行更改(7.7)。應保持驗證和更改的記錄。
文件需規定如何管理前提方案中所包括的活動。
7.3 實施危害分析的預備步驟
7.3.1 總則
應收集、保持和更新實施危害分析需要的所有相關信息,形成文件,并保持記錄。
7.3.2 食品安全小組
應任命食品安全小組。
食品安全小組應具備多學科的知識和建立與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經驗。這些知識和經驗包括但不限于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范圍內的產品、過程、設備和食品安全危害。
應保持記錄,以證實食品安全小組具備所要求的知識和經驗(見6.2.2)。
7.3.3 產品特性
7.3.3.1 原料、輔料和與產品接觸的材料
應在文件中對所有原料、輔料和與產品接觸的材料予以描述,其詳略程度應足以實施危害分析(見7.4)。適宜時,描述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a) 化學、生物和物理特性;
b) 配制輔料的組成,包括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c) 產地;
d) 生產方法;
e) 包裝和交付方式;
f) 貯存條件和保質期;
g) 使用或生產前的預處理;
h) 與采購材料和輔料預期用途相適宜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接收準則或規范。
組織應識別與以上方面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上述描述應保持更新,需要時,包括按照7.7要求進行的更新。
7.3.3.2 終產品特性
終產品特性應在文件中予以規定,其詳略程度應足以實施危害分析(見7.4),適宜時,描述內容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 產品名稱或類似標志;
b) 成分;
c)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化學、生物和物理特性;
d) 預期的保質期和貯存條件;
e) 包裝;
f)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志和(或)處理、制備及使用的說明書;
g) 分銷方式。
組織應確定與以上方面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上述描述應保持更新,需要時,包括按照7.7要求進行的更新。
7.3.4 預期用途
應考慮終產品的預期用途和合理的預期處理,以及非預期但可能發生的錯誤處置和誤用,并應將其在文件中描述,其詳略程度應足以實施危害分析(見7.4)。
應識別每種產品的使用群體,適宜時,應識別其消費群體;并考慮對特定食品安全危害易感的消費群體。
上述描述應保持更新,需要時,包括按照7.7要求進行的更新。
7.3.5 流程圖、過程步驟和控制措施
7.3.5.1流程圖
應繪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產品或過程類別的流程圖。流程圖應為評價可能出現、增加或引入的食品安全危害提供基礎。
流程圖應清晰、準確和足夠詳盡。適宜時,流程圖應包括:
a) 操作中所有步驟的順序和相互關系;
b) 源于外部的過程和分包工作;
c) 原料、輔料和中間產品投入點;
d) 返工點和循環點;
e) 終產品、中間產品和副產品放行點及廢棄物的排放點。
根據7.8要求,食品安全小組應通過現場核對來驗證流程圖的準確性。經過驗證的流程圖應作為記錄予以保持。
7.3.5.2過程步驟和控制措施的描述
應描述現有的控制措施、過程參數和(或)及其實施的嚴格度,或影響食品安全的程序,其詳略程度足以實施危害分析 (見7.4)。
還應描述可能影響控制措施的選擇及其嚴格程度的外部要求(如來自執法部門或顧客)。
上述描述應根據7.7的要求進行更新。
7.4 危害分析
7.4.1 總則
食品安全小組應實施危害分析,以確定需要控制的危害,確定為確保食品安全所要求的控制程度,并確定所要求的控制措施組合。
7.4.2 危害識別和可接受水平的確定
7.4.2.1 應識別并記錄與產品類別、過程類別和實際生產設施相關的所有合理預期發生的食品安全危害。識別應基于以下方面:
a) 根據7.3收集的預備信息和數據;
b) 經驗;
c) 外部信息,盡可能包括流行病學和其他歷史數據;
d) 來自食品鏈中,可能與終產品、中間產品和消費食品的安全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應指出可能引入每一食品安全危害的步驟(從原料、加工和分銷)。
7.4.2.2 在識別危害時,應考慮:
a) 特定操作的前后步驟;
b) 生產設備、設施和(或)服務和周邊環境;
c) 在食品鏈中的前后關聯。
7.4.2.3 針對每個識別的食品安全危害,只要可能,應確定終產品中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確定的水平應考慮已發布的法律法規要求、顧客對食品安全的要求、顧客對產品的預期用途以及其他相關數據。確定的依據和結果應予以記錄。
7.4.3 危害評估
應對每種已識別的食品安全危害(7.4.2)進行危害評估,以確定消除危害或將危害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為生產安全食品所必需;以及是否需要將危害控制到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應根據食品安全危害造成不良健康后果的嚴重性及其發生的可能性,對每種食品安全危害進行評估。應描述所采用的方法,并記錄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
7.4.4 控制措施的選擇和評估
基于7.4.3的危害評估,應選擇適宜的控制措施組合,使食品安全危害得到預防、消除或降低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在選擇的組合中,應對7.3.5.2中的所描述的每個控制措施,評審其控制確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有效性。
應按照控制措施是需要通過操作性前提方案還是通過HACCP計劃進行管理,對所選擇的控制措施進行分類。
應使用符合邏輯的方法對控制措施選擇和分類,邏輯方法包括與以下方面有關的評估:
a) 針對實施的嚴格程度,控制措施對確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效果;
b) 對控制措施進行監視的可行性(如適時監視以便于立即糾正的能力);
c) 相對其他控制措施,該控制措施在系統中的位置;
d) 控制措施作用失效的可能性或過程發生顯著變異的可能性;
e) 一旦該控制措施的作用失效,結果的嚴重程度;
f) 控制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地建立并用于消除或顯著降低危害水平;
g) 協同效應(即兩個或更多措施作用的組合效果優于每個措施單獨效果的總和)。
屬于HACCP計劃管理的控制措施應按照7.6實施,其他控制措施應作為操作性前提方案按照7.5實施。
應在文件中描述所使用的分類方法學原理和參數,并記錄評估的結果。
7.5 操作性前提方案(PRPS)的建立
操作性前提方案應形成文件,其中每個方案應包括如下信息:
a) 由每個方案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見7.4.4);
b) 控制措施(見7.4.4);
c) 監視程序,以證實實施了操作性前提方案;
d) 當監視顯示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時,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分別見7.10.1和7.10.2);
e) 職責和權限;
f) 監視的記錄。
7.6 HACCP計劃的建立
7.6.1 HACCP計劃
應將HACCP計劃形成文件;并針對每個已確定的關鍵控制點(CCP),包括如下信息:
a) 關鍵控制點(見7.4.4)所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
b) 控制措施( 見7.4.4);
c) 關鍵限值(見7.6.3);
d) 監視程序(見7.6.4);
e) 當超出關鍵限值時,應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見7.6.5);
f) 職責和權限;
g) 監視的記錄。
7.6.2 關鍵控制點(CCPs)的確定
應對需要HACCP計劃(見7.4.4)控制的每種危害,針對確定的控制措施確定關鍵控制點。
7.6.3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的確定
應對每個關鍵控制點所設定的監視確定其關鍵限值。
建立關鍵限值應確保終產品(見7.4.2)食品安全危害不超過已知的可接受水平。
關鍵限值應是可測量的。
關鍵限值選定的理由和依據應形成文件。
基于主觀信息(如對產品、加工過程、處置的視覺檢驗等)的關鍵限值,應有指導書、規范和(或)教育及培訓的支持。
7.6.4 關鍵控制點的監視系統
應對每個關鍵控制點建立監視系統,以證實關鍵控制點處于受控狀態。該系統應包括所有針對關鍵限值的、有計劃的測量或觀察。
監視系統應由相關程序、指導書和記錄構成,包括以下內容:
a) 在適當的時間范圍內提供結果的測量或觀察;
b) 所用的監視裝置;
c) 適用的校準方法(見8.3);
d) 監視頻次;
e) 與監視和評價監視結果有關的職責和權限;
f) 記錄的要求和方法。
監視的方法和頻率應能夠及時確定關鍵限值何時超出,以便在產品使用或消費前對產品進行隔離。
7.6.5 監視結果超出關鍵限值時采取的措施
應在HACCP計劃中規定超出關鍵限值時所采取的策劃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這些措施應確保查明不符合的原因,使關鍵控制點控制的參數恢復受控,并防止再次發生(見7.10.2)。
為適當地處置潛在不安全產品,應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確保對其評價后再放行(見7.10.3)。
7.7預備信息的更新、規定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文件的更新
制定操作性前提方案(見7.5)和(或)HACCP計劃(7.6)后,必要時,組織應更新如下信息:
a) 產品特性(見7.3.3);
b) 預期用途(見7.3.4);
c) 流程圖(見7.3.5.1);
d) 過程步驟(見7.3.5.2);
e) 控制措施(見7.3.5.2)。
必要時,應對HACCP計劃(見7.6.1)以及描述前提方案(見7.2)的程序和指導書進行修改。
7.8 驗證策劃
驗證策劃應規定驗證活動的目的、方法、頻次和職責。驗證活動應確定:
a) 前提方案得以實施(見7.2);
b) 危害分析(見7.3)的輸入持續更新;
c) HACCP計劃(見7.6.1)中的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見7.5)得以實施且有效;
d) 危害水平在確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內(見7.4.2);
e) 組織要求的其他程序得以實施且有效。
該策劃的輸出應采用與組織運作方法相適宜的形式。
應記錄驗證的結果,且傳達到食品安全小組。應提供驗證的結果以進行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見8.4.3)。
當體系驗證是基于終產品的測試,且測試樣品的結果不滿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時(見7.4.2),受影響批次的產品應作為潛在不安全產品,按照7.10.3的規定進行處置。
7.9 可追溯性系統
組織應建立且實施可追溯性系統,以確保能夠識別產品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生產和交付記錄的關系。
可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直接供方的進料和終產品初次分銷的途徑。
應按規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記錄,以便對體系進行評估,使潛在不安全產品得以處理;在產品撤回時,也應按規定的期限保持紀錄。可追溯性記錄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顧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終產品的批次標志。
7.10. 不符合控制
7.10.1糾正
當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超出(見7.6.5)或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時,組織應確保根據產品的用途和放行要求,識別和控制受影響的產品。
應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
a) 識別和評估受影響的終產品,以確定對它們進行適宜的處置(見7.9.4);
b) 評審所實施的糾正。
超出關鍵限值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是潛在不安全產品,應按7.10.3要求進行處置。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評價時應考慮不符合原因和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必要時,按7.10.3進行處置。評價應予以記錄。
所有糾正應由負責人批準并予以記錄,記錄還應包括不符合的性質及其產生原因和后果,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
7.10.2糾正措施
通過監視操作性前提方案和關鍵控制點所獲得的數據,應由指定的具備足夠知識(見6.2)和權限(見5.4)的人員進行評價,以啟動糾正措施。
當關鍵限值超出(見7.6.5)和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時,應采取糾正措施。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適宜的措施以識別和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的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在不符合發生后,使相應的過程或體系恢復受控狀態。這些措施包括:
a) 評審不符合(包括顧客抱怨);
b) 評審監視結果可能向失控發展的趨勢;
c) 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d) 評價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確保不符合不再發生;
e) 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f) 記錄所采取糾正措施的結果;
g) 評審采取的糾正措施,以確保其有效。
糾正措施應予以記錄。
7.10.3 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置
7.10.3.1總則
除非組織能確保如下情況,否則應采取措施處置所有不合格產品,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食品鏈:
a)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響的所有批次產品應在評價前處于組織的控制之中。
當產品在組織的控制之外,并繼而確定為不安全時,組織應通知相關方,并啟動撤回(見7.10.4)。
注:“撤回”包括召回。
處理潛在不安全產品的控制要求、相關響應和授權應形成文件。
7.10.3.2 放行的評價
受不符合影響的每批產品應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才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
a) 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 證據表明,針對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組合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符合7.4.2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 抽樣、分析和(或)其他驗證活動的結果證實受影響批次的產品符合確定的相關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7.10.3.3 不合格品的處理
評價后,當產品不能放行時,產品應按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a) 在組織內或組織外重新加工或進一步加工,以確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b) 銷毀和(或)按廢物處理。
7.10.4 撤回
為能夠并便于完全、及時地撤回被確定為不安全批次的終產品:
a)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有權啟動撤回的人員和負責執行撤回的人員;
b) 組織應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1) 通知相關方(如:立法和執法部門、顧客和(或)消費者);
2) 處置撤回產品及庫存中受影響的產品;
3) 安排采取措施的順序。
撤回的產品在被銷毀、改變預期用途、確定按原有(或其他)預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為確保安全重新加工之前,應被封存或在監督下予以保留。
撤回的原因、范圍和結果應予以記錄,并向最高管理者報告,作為管理評審(見5.8.2)的輸入。
組織應通過應用適宜技術驗證并記錄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如模擬撤回或實際撤回)。
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驗證和改進
8.1 總則
食品安全小組應策劃和實施對控制措施和(或)控制措施組合進行確認所需的過程,并驗證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8.2 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對于包含在操作性前提方案中和HACCP計劃中的控制措施之前以及變更后(見8.5.2),組織應確認(見3.15):
a) 所選擇的控制措施能使其針對的食品安全危害實現預期控制;
b) 控制措施及其組合時有效,能確保控制已確定的食品安全危害,并獲得滿足規定可接受水平的終產品。
當確認結果表明不能滿足一個或兩個上述要素時,應對控制措施和(或)其組合進行修改和重新評估(7.4.4)。
修改可能包括控制措施(即過程參數、嚴格程度和(或)其組合)的變更和(或)原料、生產技術、終產品特性、分銷方式、終產品預期用途的變更。
8.3監視和測量的控制
組織應提供證據表明采用的監視、測量方法和設備是適宜的,以確保監視和測量程序的成效。
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和方法應:
a) 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在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校準或檢定的依據應予以記錄;
b) 進行調整或必要時再調整;
c) 得到識別,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d) 防止可能使測量結果失效的調整;
e) 防止損壞和失效。
校準和檢定結果記錄應予以保持。
此外,當發現設備或過程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當測量設備不符合時,組織應對該設備以及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這種評估和相應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
當計算機軟件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時,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確認應在初次使用前進行。必要時,再確認。
8.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驗證
8.4.1 內部審核
組織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以確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否:
a) 符合策劃的安排、組織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和本標準的要求;
b) 得到有效實施和更新。
審核方案策劃應考慮擬審核過程和區域的狀況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審核(見8.5.2和5.8.2)產生的更新的措施。應規定審核的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審核員不應審核自己的工作。
應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規定策劃、實施審核、報告結果和保持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負責受審核區域的管理者應確保及時采取措施,以消除所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及原因,不能不適當地延誤。跟蹤活動應包括對所采取措施的驗證和驗證結果的報告。
8.4.2 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
食品安全小組應系統地評價所策劃的驗證(見7.8)的每個結果。
當驗證證實不符合策劃的安排時,組織應采取措施達到規定的要求。該措施應包括但不限于評審以下方面:
a) 現有的程序和溝通渠道(見5.6和7.7);
b) 危害分析的結論(見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見7.5)和HACCP計劃(見7.6.1);
c) 前提方案(見7.2);
d) 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活動(見6.2)的有效性。
8.4.3 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
食品安全小組應分析驗證活動的結果,包括內部審核(見8.4.1)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應進行分析以便:
a) 證實體系的整體運行滿足策劃的安排和本組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
b) 識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改進或更新的需求;
c) 識別表明潛在不安全產品高事故風險的趨勢;
d) 確定信息,用于策劃與受審核區域狀況和重要性有關的內部審核方案;
e) 提供證據證明已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分析的結果和由此產生的活動應予以記錄,并以相關的形式向最高管理者報告,作為管理評審(見5.8.2)的輸入,也應用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更新的輸入(見8.5.2)。
8.5 改進
8.5.1 持續改進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組織通過以下活動,持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溝通(見5.6)、管理評審(見5.8)、內部審核(見8.4.1)、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見8.4.2)、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見8.4.3)、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見8.2)、糾正措施(見7.10.2)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更新(見8.5.2)。
注: GB/T19001闡述了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持續改進。GB/T19004在GB/T19001基礎之上提供了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和效率持續改進的指南。
8.5.2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更新。
為此,食品安全小組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評價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應考慮評審危害分析(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7.5)和HACCP計劃(7.6.1)的必要性。
評價和更新活動應基于:
a) 5.6 中所述的內部和外部溝通信息的輸入;
b) 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有關的其他信息的輸入;
c) 驗證活動結果分析(8.4.3)的輸出;
d) 管理評審的輸出(見5.8.3)。
體系更新活動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記錄和報告,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見5.8.2)。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GB/T22000-2006與GB/T19001-2000之間的對應關系
表A.1 GB/T22000-2006與GB/T19001-2000之間的對應關系
GB/T22000-2006GB/T19001-2000
引言0.1
0.2
0.3
0.4引言
總則
過程方法
與GB/T 19004的關系
與其他管理體系的相容性
范圍11
1.1
1.2范圍
總則
應用
規范性引用文件22引用標準
術語和定義33術語和定義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44質量管理體系
總要求4.14.1總要求
文件要求
總則
文件控制
記錄控制4.2
4.2.1
4.2.2
4.2.34.2
4.2.1
4.2.3
4.2.4文件要求
總則
文件控制
記錄控制
管理職責55管理職責
管理承諾5.15.1管理承諾
食品安全方針5.25.3質量方針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策劃5.35.4.2質量管理體系策劃
職責和權限5.45.5.1職責和權限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5.55.5.2管理代表
溝通
外部溝通
內部溝通5.6
5.6.1
5.6.25.5
7.2.1
7.2.3
5.5.3
7.3.7職責、權限與溝通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確定
顧客溝通
內部溝通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控制
應急準備和響應5.75.2
8.5.3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預防措施
表A.1 (續)
GB/T22000-2006GB/T19001-2000
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5.8
5.8.1
5.8.2
5.8.35.6
5.6.1
5.6.2
5.6.3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
資源管理66資源管理
資源提供6.16.1資源提供
人力資源
總則
能力、意識和培訓6.2
6.2.1
6.2.26.2
6.2.1
6.2.2人力資源
總則
能力、意識和培訓
基礎設施6.36.3基礎設施
工作環境6.46.4工作環境
安全產品的策劃和實現77產品實現
總則7.17.1產品實現的策劃
前提方案(PRPs)7.2
7.2.1
7.2.2
7.2.36.3
6.4
7.5.1
8.5.3
7.5.5基礎設施
工作環境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預防措施
產品防護
實施危害分析的預備步驟
總則
食品安全小組
產品特性
預期用途
流程圖、過程步驟和控制措施7.3
7.3.1
7.3.2
7.3.3
7.3.4
7.3.57.3
7.4.2
7.2.1
7.2.1設計和開發
采購信息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確定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確定
危害分析
總則
危害識別和可接受水平的確定
危害評估
控制措施的選擇和評估7.4
7.4.1
7.4.2
7.4.3
7.4.47.3.1設計和開發策劃
表A.1 (完)
GB/T22000-2006GB/T19001-2000
操作性前提方案(PRPs)的建立7.57.3.2設計和開發輸入
HACCP計劃的建立
HACCP計劃
關鍵控制點(CCPs)的確定
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的確定
關鍵控制點的監視系統
監視結果超出關鍵限值時采取的措施7.6
7.6.1
7.6.2
7.6.3
7.6.4
7.6.57.3.3
7.5.1
8.2.3
8.3設計和開發輸出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不合格品控制
預備信息的更新、規定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的文件的更新7.74.2.3文件控制
驗證的策劃7.87.3.5設計和開發驗證
可追溯性系統7.97.5.3標識和可追溯性
不符合控制
糾正
糾正措施
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置
撤回7.10
7.10.1
7.10.2
7.10.3
7.10.48.3
8.3
8.5.2
8.3
8.3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控制
糾正措施
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控制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驗證和改進88測量、分析和改進
總則8.18.1總則
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8.28.4
7.3.6
7.5.2數據分析
設計和開發確認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
監視和測量的控制8.37.6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驗證
內部審核
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
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8.4
8.4.1
8.4.2
8.4.38.2
8.2.2
7.3.4
8.2.3
8.4監視和測量
內部審核
設計和開發評審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數據分析
改進
持續改進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8.5
8.5.1
8.5.28.5
8.5.1
7.3.4改進
持續改進
設計和開發評審
表A.2 GB/T19001-2000與GB/T22000-2006之間的對應關系
GB/T19001-2000GB/T22000-2006
引言
總則
過程方法
與GB/T 19004的關系
與其他管理體系的相容性0.1
0.2
0.3
0.4引言
范圍
總則
應用1
1.1
1.21范圍
引用標準22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33術語和定義
質量管理體系4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總要求4.14.1總要求
文件要求
總則
質量手冊
文件控制
記錄控制4.2
4.2.1
4.2.2
4.2.3
4.2.44.2
4.2.1
4.2.2
7.7
4.2.3文件要求
總則
文件控制
預備信息的更新、規定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的文件的更新
記錄控制
管理職責55管理職責
管理承諾5.15.1管理承諾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5.25.7應急準備和響應
質量方針5.35.2食品安全方針
策劃
質量目標
質量管理體系策劃5.4
5.4.1
5.4.25.3
8.5.2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策劃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
職責、權限與溝通
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代表
內部溝通5.5
5.5.1
5.5.2
5.5.35.6
5.4
5.5
5.6.2溝通
職責和權限
食品安全小組組長
內部溝通
表A.2(續)
GB/T19001-2000GB/T22000-2006
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5.6
5.6.1
5.6.2
5.6.35.8
5.8.1
5.8.2
5.8.3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
資源管理66資源管理
資源提供6.16.1資源提供
人力資源
總則
能力、意識和培訓6.2
6.2.1
6.2.26.2
6.2.1
6.2.2人力資源
總則
能力、意識和培訓
基礎設施6.36.3
7.2基礎設施
前提方案(PRPs)
工作環境6.46.4
7.2工作環境
前提方案(PRPs)
產品實現77安全產品的策劃和實現
產品實現的策劃7.17.1總則
與顧客有關的過程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確定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評審
顧客溝通7.2
7.2.1
7.2.2
7.2.37.3.4
7.3.5
5.6.1
5.6.1預期用途
流程圖、過程步驟和控制措施
外部溝通
外部溝通
設計和開發
設計和開發的策劃
設計和開發的輸入
設計和開發的輸出
設計和開發評審
設計和開發的驗證
設計和開發的確認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控制7.3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7.3
7.4
7.5
7.6
8.4.2
8.5.2
7.8
8.2
5.6.2實施危害分析的預備步驟
危害分析
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建立
HACCP計劃的建立
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
驗證的策劃
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內部溝通
表A.2(完)
GB/T19001-2000GB/T22000-2006
采購
采購過程
采購信息
采購產品的驗證7.4
7.4.1
7.4.2
7.4.37.3.3產品特性
產品和服務的提供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
標識和可追溯性
顧客財產
產品防護7.5
7.5.1
7.5.2
7.5.3
7.5.4
7.5.57.2
7.6.1
8.2
7.9
7.2前提方案(PRP(s))
HACCP計劃
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可追溯性系統
前提方案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7.68.3監視和測量的控制
測量、分析和改進8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確認、驗證和改進
總則8.18.1總則
監視和測量
顧客滿意
內部審核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8.2
8.2.1
8.2.2
8.2.3
8.2.48.4
8.4.1
7.6.4
8.4.2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驗證
內部審核
關鍵控制點的監視系統
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
不合格品控制8.37.6.5
7.10監視結果超出關鍵限值時采取的措施
不符合控制
數據分析8.48.2
8.4.3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
驗證活動結果的分析
改進
持續改進
糾正措施
預防措施8.5
8.5.1
8.5.2
8.5.38.5
8.5.1
7.10.2
5.7
7.2改進
持續改進
糾正措施
應急準備和響應
前提方案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HACCP與GB/T22000-2006的對應關系
表B.1 HACCP原理和實施步驟與GB/T22000-2006的對應關系
HACCP原理HACCP實施步驟aGB/T22000-2006
建立HACCP小組步驟17.3.2食品安全小組
產品描述步驟27.3.3
7.3.5.2產品特性
過程步驟和控制措施的描述
識別預期用途步驟37.3.4預期用途
制作流程圖
流程圖的現場確認步驟4
步驟57.3.5.1流程圖
原理1
進行危害分析列出與各步驟有關的所有潛在危害,進行危害分析,并對識別的危害考慮控制的措施步驟67.4
7.4.2
7.4.3
7.4.4危害分析
危害識別和可接受水平的確定
危害評估
控制措施的選擇和評估
原理2
確定關鍵控制點(CCPs)確定關鍵控制點步驟77.6.2關鍵控制點的確定
原理3
建立關鍵限值建立每個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步驟87.6.3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的確定
原理4
建立關鍵控制點(CCPs)的監視系統建立每個關鍵控制點的監視系統步驟97.6.4關鍵控制點的監視系統
原理5
建立糾正措施,以便當監控表明某個特定關鍵控制點失控時采用 建立糾偏行動步驟107.6.5監視結果超出關鍵限值時采取的措施
原理6
建立驗證程序,以確認HACCP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建立驗證程序步驟117.8驗證策劃
原理7
建立有關上述原理及其應用中的所有程序和記錄的文件系統建立文件和記錄保持步驟124.2
7.7文件要求
預備信息的更新、規定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文件的更新
a見參考文獻[11]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提供控制措施實例的法典參考文獻
――包括前提方案和指南及其選擇使用
C.1法典和導則1)
C.1.1通用
CAC/RCP 1-1969(Rev.4-2003),推薦的國際操作規范—食品衛生總則;收錄了HACCP體系及其應用指南。
食品衛生控制措施確認導則2)
與食品檢驗和認證相關的可追溯性/產品追溯應用原理
商品特定法典和導則
C.1.2 飼料
CAC/RCP 45-1997,降低產奶動物飼用原料和補充飼料中黃曲霉毒素B1的操作規范
CAC/RCP 54-2004,良好動物飼養操作規范
C.1.3 特殊膳食食品
CAC/RCP 21-1979,嬰幼兒食品衛生操作規范3)
CAC/GL 08-1991,較大嬰幼兒配方輔助食品導則
C.1.4 特殊加工食品
CAC/RCP 8-1976(Rev.2-1983),速凍食品加工處理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23-1979(Rev.2-1993),低酸及酸化低酸罐頭食品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46-1999,延長貨架期的冷藏包裝食品衛生操作規范
C.1.5 食品輔料
CAC/RCP 42-1995,香辛料和干燥香辛植物衛生操作規范
C.1.6 水果和蔬菜
CAC/RCP 22-1979,花生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2-1969,罐裝果蔬制品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3-1969,干燥水果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4-1971,脫水椰子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5-1971,脫水水果和蔬菜(包括食用菌)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6-1972,木本堅果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53-2003,新鮮水果和蔬菜的衛生操作規范
C.1.7 肉類和肉制品
CAC/RCP 41-1993,屠宰動物宰前宰后的檢驗及屠宰動物和肉類宰前宰后的評價規范
CAC/RCP 32-1983,用于進一步加工的機械分離肉和畜禽肉的生產、儲存及拼配操作規范
CAC/RCP 29-1983,Rev.1(1993),野味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30-1983,青蛙腿加工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11-1976,Rev.1(1993),鮮肉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13-1976,Rev.1(1985),加工肉禽產品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14-1976,禽類加工衛生操作規范
CAC/GL 52-2003,肉類衛生通則
肉類衛生操作規范2)
C.1.8 奶和奶制品
CAC/RCP 57-2004,奶和奶制品衛生操作規范
食品預防獸藥殘留和奶和奶制品(包括奶和奶制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導則修訂版2
C.1.9 蛋和蛋制品
CAC/RCP 15-1976,蛋制品衛生操作規范 (分別于1978和1985年進行了修訂)
蛋制品衛生操作規范修訂版2)
C.1.10 魚和漁業產品
CAC/RCP 37-1989,頭足類動物操作規范
CAC/RCP 35-1985,面糊和(或)面包包裹的速凍漁業產品操作規范
CAC/RCP 28-1983,蟹類操作規范
CAC/RCP 24-1979,龍蝦操作規范
CAC/RCP 25-1979,熏魚操作規范
CAC/RCP 26-1979,鹽腌魚操作規范
CAC/RCP 17-1978,小蝦或大蝦操作規范
CAC/RCP 18-1978,軟體魚貝類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52-2003,魚和漁業產品操作規范
魚和漁業產品操作規范(水產養殖)2)
C.1.11 水
CAC/RCP 33-1985,天然礦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銷售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48-2001,瓶裝/包裝飲用水(非天然礦泉水)衛生操作規范
C.1.12 運輸
CAC/RCP 47-2001,散裝和半包裝食品運輸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36-1987,Rev.1(1999) 散裝食用油脂貯存和運輸操作規范
CAC/RCP 44-1995,熱帶新鮮水果和蔬菜包裝和運輸操作規范
C.1.13 零售
CAC/RCP 43-1997,Rev.1(2001),街道食品制作和銷售衛生操作規范(區域性規范-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CAC/RCP 39-1993,大眾餐廳中預制和已制食品的衛生操作規范
CAC/GL-22-1997,Rev.1(1999),非洲街道販賣食品控制措施設計導則
C.2 食品安全危害特定法典和指南1)
CAC/RCP 38-1993,獸藥使用控制操作規范
CAC/RCP 50-2003,預防蘋果汁及其他飲料中蘋果汁成分棒曲霉素污染操作規范
CAC/RCP 51-2003,預防谷物中霉菌毒素污染操作規范,包括赭曲霉素A、玉米赤霉烯酮、伏馬毒素、單端孢霉烯族毒素的附錄。
CAC/RCP 55-2004,預防和減少花生中黃曲霉毒素污染操作規范
CAC/RCP 56-2004,預防和減少食品鉛污染操作規范
食品中單核細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控制導則2)
預防和減少罐藏食品中無機錫污染操作規范2)
抗菌抗性最小化操作規范2)
預防和減少木本堅果中黃曲霉毒素污染操作規范2)
C.3 特定控制措施法典和導則1)
CAC/RCP 19-1979,Rev.1(1983),用于處理食品的輻射設施操作規范
CAC/RCP 40-1993,經防腐處理和包裝的低酸食品衛生操作規范
CAC/RCP 49-2001,減少食品中化學制品污染源措施的操作規范
CAC/GL 13-1991,利用乳過氧化物酶體系保存原料奶導則
CAC/STAN 106-1983,Rev.1(2003),輻照食品通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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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些文件及其最新版本可從法典委員會的網址上下載: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2)正在制定中。
3)正在修訂中。
參 考 文 獻
[1] GB/T 19001-2000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2] GB/T 19004-2000 質量管理體系 業績改進指南
[3] GB/T 19022-2003 測量管理體系 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
[4] ISO14159:2002 設備安全 設備設計的衛生要求
[5] GB/T 19080-2003 食品和飲料行業GB/T 19001-2000應用指南。
[6] GB/T 19011-2003 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7] ISO/TS 22004:針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2005應用指南
[8] ISO/TS 22005:4 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和開發的通用原理和指南
[9] ISO/IEC 導則51:1999 安全方面―包括在標準內的指南
[10] ISO/IEC 導則62:1996 質量體系評審和認證/注冊機構的通用要求
[11] 國際食品法典衛生學基本讀本. 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羅馬, 2001
[12] 參考網址:http://www.iso.org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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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將出版
2) 即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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