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4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沈陽11月13日專電(記者陳光明、王炳坤)眼下,在很多商場、超市都能看到商家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4日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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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沈陽11月13日專電(記者陳光明、王炳坤)眼下,在很多商場、超市都能看到商家以極低價格銷售“非賣品”。可由于這些贈品式的“非賣品”大多沒有標明保質期和生產日期,對消費者來說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遼寧省鞍山市消費者協會日前提醒,商家銷售“非賣品”屬于一種侵權行為,消費者要謹慎。
不久前,市民李女士在超市看到許多人在搶購某品牌洗發水,200毫升售價僅5元。李女士也搶購了10瓶,回家后發現洗發水瓶子一側有人工貼上去的條形碼,揭下來看到瓶身上竟然印有“非賣品”字樣。
據鞍山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介紹,“非賣品”作為商家促銷的一種手段,在市場上很常見,盡管“非賣品”形式多樣,但均以贈送、試用等形式免費給予消費者。一些“非賣品”由于受到銷售時間、使用條件、外形包裝等限制,導致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均無法達到正常商品的水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那么,“非賣品”究竟能否當商品賣呢?鞍山市消協工作人員認為,雖然沒有法律規定商家不能出售“非賣品”,但按廠家規定一般是不能銷售的。出售“非賣品”應為不當得利,違反了生產這種產品的生產者對于消費者的承諾,對生產廠家是一種侵權行為。此外,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隱瞞行為,如將“非賣品”字樣抹去等,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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