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朱立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朱立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部和農業部近日共同發布了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
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共104家,由相關部門推薦、經有關權威專家按照復檢機構相關條件和審核程序審核,并經三部門共同確定。三部門將指導食品復檢機構依法依規開展食品復檢工作,并結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對食品復檢機構名錄適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并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國家認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布,對于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和相關方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附件: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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