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8日 來源:法制日報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有傾家蕩產危險 打擊食品安全刑罰網絡日漸嚴密 尚需出臺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8日?? 來源:法制日報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有傾家蕩產危險
打擊食品安全刑罰網絡日漸嚴密 尚需出臺國家標準及司法解釋
地溝油、瘦肉精、染色饅頭……近些年,寫入中國食品安全黑名單上的名字正在越來越多。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新增的10條罪名中包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兩條有關食品安全的罪名,在立法上,國家對危及食品安全行為的打擊力度上升到了一個新層級。
5個多月內,全國已經有多起案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以此罪名審判完結的案例也開始見諸報端。
適用新罪案例頻出
10月10日下午,因購銷病死豬,被告人孫某、周某被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各判拘役4個月、罰金1萬元。
5月3日上午10時左右,張家港開發區交警中隊的民警在盤查過往車輛時,發現一輛綠色面包車內裝有一頭死豬和兩頭瀕死的豬。駕駛人孫某系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同時,民警立刻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調查孫某收購病死豬一案。
經檢測,孫某收購的3頭豬被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病菌,消費者若食用含這些病菌的豬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按照規定,病豬、死豬不能流入市場,應當通過掩埋、焚燒等方式進行銷毀。但孫某從去年6月就開始收購病豬、死豬,他還專門印制了名片——“常年收購肥豬、淘汰傷殘豬、死豬、病豬,60斤以上高價收購”。
據了解,在懲治食品安全案件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已經成為司法機關使用頻率不低的可選項。
5月5日,刑法修正案(八)剛剛實施不久,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就以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逮捕了銷售用地溝油制作食用油的“黑窩點”經營者。
在前不久公安部部督、浙江省公安機關破獲的重大地溝油制作食用油案件中,辦案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羅列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觸犯的罪名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赫然在目。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由刑法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而來。“衛生”至“安全”的兩字之變,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劉碩看來,實際上是擴大了罪名的相應外延,因為“衛生”不一定意味著“安全”,“安全”涵蓋范圍更廣。
“這是將食品事件正式納入社會安全范疇,這一修改也是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銜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勝利說。
“應當說,本次修訂加大了對觸犯這一罪名犯罪分子的懲處力度。”張家港法院法官吳丹指出,修訂前,如果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只要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可以單處罰金,不判刑。
但罪名修訂后,不論行為人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甚至未造成后果,都應當對責任人判刑,同時判處罰金。
另外,該罪修訂前,對責任人判處罰金不能超過其銷售額的兩倍。而修訂后取消了這一限制,理論上,可以罰到行為人傾家蕩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消罰金最高數額限制,為法院懲處犯罪分子提供了強有力的手段。
“該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公眾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就可以構成該罪。如果發生嚴重后果,可以加重處理,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吳丹說。
織密食品安全刑罰網
刑法修正案(八)中修訂的另外一個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處罰力度要高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食品中加入了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三聚氰胺、蘇丹紅等,這些物質被國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會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是游離于“有毒、有害”之外的。
在上海“染色饅頭”案中,人們認識到,“檸檬黃”雖是經國家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但過量使用就會制作出“問題饅頭”,這種情形恰恰不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涵蓋的范圍之內。
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則主要針對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劑、調味劑、食用色素、飲料等,“只要這些食品中的成分超過了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就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吳丹說,這恰恰補全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缺漏。
眾多案例表明,蘇丹紅鴨蛋、染色饅頭、瘦肉精、三聚氰胺牛奶……接連出現的問題食品不斷挑戰著公眾的認知,從這個角度看,這些黑心廠商的“創造力”驚人。
而正是在這種情形下,需要完善的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網絡。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建軍指出,目前,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這張網已經越織越密,除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還有可能觸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釋及規范性司法文件為主要內容的嚴密法網。
尚需出臺司法解釋
雖然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有了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在新罪名的適用上,還存有一些問題。
在審理相關案件之后,吳丹認為,應當進一步統一裁量標準,尤其是罰金的適用。
按照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都要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取消原先罰金的最高額限制,雖然并不表示可以濫罰亂罰,但也不能按照原來的標準予以判罰。
吳丹認為,法官應當利用好罰金手段,畢竟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潤,應當通過處以罰金震懾犯罪分子,讓他們意識到不僅不能獲得利潤,還會遭受巨額損失。
“這一罪名中的‘安全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而目前國家標準還有些欠缺之處。如最近的地溝油事件就暴露出國家沒有統一的檢測標準,所以要督促相關部門出臺更完備的國家標準,也要考慮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劉碩說。
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付強認為,應該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司法機關與工商、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就此類案件的分工、配合和銜接,厘清屬于行政處罰還是屬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范圍,確定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鑒定程序和鑒定機構。
編后語:腹黑的小編竊以為,既然“食品安全”被上升到“國家安全”的高度,那么“食品安全犯罪”應該按“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同論處,嘿嘿,后者可是能判“秋后問斬”的。就算斬不掉犯罪者的首級,至少能切掉些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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