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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案屢禁不止:食鹽買賣利潤巨大

發布日期:2013-03-30  瀏覽次數:8052

  重慶市鹽務管理局為此編輯了一本《打擊涉鹽犯罪案例評析》的書,書中記載,自1997年重慶市變為直轄市之后的10年間,共查獲鹽

河南食品網訊

  重慶市鹽務管理局為此編輯了一本《打擊涉鹽犯罪案例評析》的書,書中記載,自1997年重慶市變為直轄市之后的10年間,共查獲鹽業違法案件7000余件,查獲違法鹽產品1.7萬余噸,5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僅僅在重慶,有關資料顯示,幾乎每年都有私鹽大案偵破。重慶市鹽務管理局局長助理涂紅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1997年刑法修訂后,販賣私鹽涉及的罪名一般為"非法經營罪".之前則被定為投機倒把罪。

  1998年4月,趙登明被重慶永川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據涂紅稱,該案是全國首例適用"非法經營罪"懲處涉鹽犯罪的案件。《打擊涉鹽犯罪案例評析》一書中將上述犯罪解析為:"國家實行專營的食鹽".

  一位長期研究鹽業體制的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涉鹽犯罪的絕大部分原因起自"食鹽專營制度",販賣的是工業鹽。很少一部分是因為販賣主要成分為鹽的農藥殘渣致罪。后者的社會影響惡劣和重大,而前者只是有違當前的食鹽管理秩序。"如果取消了食鹽專營制度,就不存在這樣的犯罪。既然大量存在這樣的案件,只能說明食鹽買賣利潤巨大。"

  近日,重慶再次破獲了一起非法經營私鹽的大案,涉及湖北、四川、山西、山東、河南等多地。據稱,該案僅現場繳獲的冒充食鹽的工業鹽近90噸,價值400余萬元。

  據了解,該案當事人最初買進的工業鹽每噸在300元左右,最終零售價格高達每噸3000元。如此巨大的利潤空間,也是食鹽案件屢禁不止的關鍵原因。

  該案案發自湖北應城市一帶,其具體操作的流程是:

  犯罪嫌疑人用工業用鹽單位的名義從制鹽企業大量購得工業鹽,以"石材""元明粉""化工原料"等名義裝入集裝箱,從長江水路運抵重慶寸灘碼頭,再委托重慶貨運公司運至四川等地,其中大部分工業鹽被銷售給地下加工廠,分裝成小包裝食鹽。最終到達銷售終端。

  據重慶鹽務局有關人士介紹,工業鹽本用于純堿、燒堿等化工原料,生產企業需要持有"生產、批發、準運"等許可證,并在鹽務局備案。

  但上述說法遭到被稱為"中國鹽業反壟斷第一律師"的上海律師鄒佳萊的反對,鄒佳萊告訴本報記者,2008年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即有對此類案件的批復。

  早在1995年,原國家計委、經貿委在《關于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就明確取消了工業鹽準運證和準運章制度,這標志著工業鹽市場已經放開經營。

  鄒佳萊說:"1996年國務院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則進一步明確國家只對食鹽實行專營。但是多年來,山東、河南、四川、甘肅、青海等省不僅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對工業鹽的經營也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對工業鹽實行準運證或通行證。"

  本報記者翻閱國家發改委有關調研資料時發現,對于工業鹽的監管,各地舉措不一。有的完全放開,有的管得很緊,有的只需要備案。有鹽業公司的內部人士表示,這是為了防止工業鹽沖擊食鹽市場。

  另有知情人士認為,對工業鹽監管的亂局導致各地司法機關案件判處上差異很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工業鹽經營中的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一、工業鹽已不再屬于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工業鹽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

  二、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制度。

  三、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現在鹽業管理的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的法規之間矛盾重重,工業鹽管理中如何放開的標準不能統一,司法機關判處案件的標準也很難把握,其實都源于食鹽專營制度。如果目前不能有效厘定食鹽、工業鹽、小工業鹽的運銷和生產的關系及界限,不能剔除鹽業的暴力,不能改革和取消食鹽的專營制度,私鹽的刑事案件就不會完全消失。"知情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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