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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禁止小作坊生產乳制品、飲料、果凍、盒飯等

發布日期:2013-03-05  瀏覽次數:2986

  廣東將加強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昨日在省政府法制辦官網掛出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

河南食品網訊

  廣東將加強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昨日在省政府法制辦官網掛出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下稱《條例》),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乳制品、飲料、罐頭制品、果凍、盒飯等食品;同時,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盒飯、涼菜、生食海產品、散裝酒等食品。《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到4月3日。

  小作坊食品要有包裝標識

  《條例》明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下列食品:乳制品、飲料、罐頭制品、果凍、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盒飯等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條例》并要求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原輔材料)、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包裝和標識,包裝和標識應當包括:產品名稱、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號碼、銷售區域、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等。食品小作坊要實行登記管理,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放登記證。

  《條例》要求各級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固定經營場所和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而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還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盒飯、涼菜、生食海產品、散裝酒,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壽司和三明治等食品。

  要對指定經營區視頻監控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食品攤販臨時經營登記證,攤點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貨的亭、棚、車、臺,具有防雨、防曬、防塵、防蠅、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提供即食食品的,必須有加熱裝置,應當做到燒熟煮透。

  《條例》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食品小作坊集中區域、食品攤販指定經營區的重要路段、交通路口等位置安裝監控視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對于在劃定的食品攤販區域和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名詞解釋

  ●食品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食品攤販

  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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