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榮成市消費者協會成功調解一起食品過期引發的消費糾紛,經銷商除退還消費者2409元購貨款外,還支付了1萬元懲罰
日前,山東省榮成市消費者協會成功調解一起食品過期引發的消費糾紛,經銷商除退還消費者2409元購貨款外,還支付了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據悉,這是迄今為止,榮成市消協受理調解的賠償額度最大的一起銷售過期食品投訴。
1月14日,榮成市消費者金先生在當地某超市,花2409元購買了11件某品牌瓶裝食品。買回去當天,金先生無意中發現瓶體標簽上注明的食品有效期限截至1月13日,于是返回超市詢問。超市負責人向金先生表達了歉意,同時作出了免費退貨并支付2409元賠償金的處理意見。金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向超市提出了10倍賠償要求。雙方協商未果,金先生只好向榮成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協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進行了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反映的情況屬實。金先生表示,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超市除了退回購物款,應當給予他10倍的賠償。超市負責人則表示,金先生在超市買到了過期1天的食品,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下架造成的,屬于失職行為,超市并不存在“明知”和“故意”行為,所以金先生提出的10倍賠償要求過重。雙方就賠償的額度產生分歧。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包括保質期等內容,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且明令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消協工作人員認為,超市沒有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而且已經造成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因此對消費者提出的10倍賠償要求予以支持。超市對此沒有異議,表示愿意接受消協的調解意見。
隨后,金先生得知按照超市內部建立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賠償費用要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他考慮到工作人員的支付能力,而且超市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在事情發生后及時向他賠禮道歉,沒有一味地推諉責任,他不再堅持10倍的賠償要求。經過消協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超市退還金先生購物款2409元,并支付金先生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金先生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食品安全事關消費者切身利益,越來越受到關注。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有責任意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或者發現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消協投訴,或者向工商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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