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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海染色饅頭案開審 被告辯稱不知禁用檸檬黃

發布日期:2011-09-15  瀏覽次數:2773

發布日期:2011年09月15日 來源:新民晚報  今天上午,市民關注的染色饅頭案在寶山區法院羅店法庭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

河南食品網訊

發布日期:2011年09月15日??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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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市民關注的"染色饅頭"案在寶山區法院羅店法庭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原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盛祿公司經理徐劍明,盛祿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等3人,涉嫌違規生產、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擾亂了食品衛生管理的有效秩序,置廣大百姓的健康安全于不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條款,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葉維祿則辯稱"不知道蒸煮類食品中不允許添加檸檬黃".截至上午11時30分記者發稿時,案件還在審理中。

  肉眼"處理"變質饅頭

  公訴人宣讀了4組證據,認定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據公訴人指稱,盛祿公司還回收超市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饅頭的原料,并以出廠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對此,負責銷售的徐劍明向法庭供述,饅頭的保質期一般是8天,他們每天都派人去超市,把即將過期和已經過期的饅頭帶回公司,憑肉眼"處理"這些饅頭,表面看上去有霉變的或有其他變質現象的就扔掉,其余的再摻入到新鮮的面粉中,重新制作饅頭。

  另外,當天生產的饅頭,包裝上都標注第二天的日期,以延長銷售時間。

  "高莊"代"玉米"送檢

  庭審中,被告人葉維祿則提出了"不知道蒸煮類食品中不允許添加檸檬黃"的辯解。

  公訴人表示,葉維祿系盛祿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其從業多年,對于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應當完全清楚。盛祿公司已獲取蒸煮類食品生產許可證,根據規定經營者必須清楚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有食品質量安全知識才能申領相關許可證。另外,2010年寶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曾先后多次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及食品安全進行自查,自查表中盛祿公司對"玉米饅頭"、"檸檬黃"只字未提。根據謝維銑供述,葉維祿還曾特別關照以高莊饅頭代替玉米饅頭送檢,反映出葉維祿故意隱瞞。

  認定犯罪數額逾62萬

  犯罪數額的認定是本案量刑的關鍵之一。庭審中,葉維祿質疑起訴書認定的犯罪數額,認為應該只有40萬元。

  公訴人答辯稱,從有利被告人的原則出發,在銷售時間的認定上,因無法具體明確生產日期為2010年9月幾日,延至10月1日起算;在銷售數量的認定上,鑒于有些超市存在退回饅頭的情況,對僅有超市送貨單而沒有銷售單據和銷售記錄的,一律未計入銷售數額。

  據此,根據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說明書》,認定盛祿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間,向華聯、聯華、迪亞天天等超市銷售玉米饅頭數量為27330包,金額共計人民幣62092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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