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證監會向各保薦機構發布了《關于餐飲等生活服務類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下稱《指引》),這意味著自2009年11月11日湘鄂情(002306.SZ)登陸A股之后就中斷了兩年半時間的餐飲企業IPO之路或將重啟。
河南食品網訊:
5月16日,證監會向各保薦機構發布了《關于餐飲等生活服務類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下稱《指引》),這意味著自2009年11月11日湘鄂情(002306.SZ)登陸A股之后就中斷了兩年半時間的餐飲企業IPO之路或將重啟。
證監會表示,餐飲企業可按《指引》在招股說明書中對重要事項進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務類公司可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參照執行,其他類型的連鎖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中存在大量個人客戶和現金收付的企業,也可參照《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信息披露。
《指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下稱發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主要經營模式、持續發展能力、食品安全衛生、主要管理制度與執行情況、公司治理以及企業商標商號等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定。
證監會在《指引》強調,發行人應高度重視食品安全衛生等問題,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及采購、加工、存儲、配送、人力資源、質量控制等管理措施,發行人及其下屬各門店報告期內在食品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方面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情況,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到的有關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務的投訴情況。
在主要經營模式與持續發展能力方面,《指引》要求,發行人采用特許經營方式合作經營的,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特許經營模式下的品牌加盟策略,加盟店管理模式,相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加盟費的收取原則等;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內部員工持有加盟店股份的情況;特許經營業務對發行人的重要性,報告期各期占發行人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的比例;發行人確保加盟店根據發行人的標準經營的措施。
此外,《指引》還要求,會計師應針對發行人的經營及核算特點,關注發行人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以及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打折、發卡、贈券等行為的會計核算方法,對發行人的內控制度建設、交易結算系統的應用給予充分關注,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運行是否健全有效等。
《指引》規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設立以來的業務拓展總體情況,報告期內直營店及加盟店的數量及變動原因,發行人現有各直營店的經營情況與店面租恁情況,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稱、地址、營業面積、開業時間以及報告期內特許經營費、管理費的收取情況,發行人現有加盟店特許經營到期后的商業合作安排,歷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續約的比例,發行人與現有加盟店相關利益主題是否存在糾紛。
發行人通過直營及特許經營方式快速擴張,面臨較大的市場競爭風險,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的市場定位、定價政策及與主要競爭對手的差異,主要市場推廣模式及各門店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方式,選擇新店地址的條件以及防范新店與現有門店競爭的措施,在正常情況下新店達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時間,未來的擴張計劃和市場競爭狀況等。
《指引》還要求,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說中披露其主要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公司治理的有關情況、發行人的商標和商號以及發行人員工及社會保障情況。
鑒于餐飲企業人員流動較為頻繁,《指引》規定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報告期間內各直營店聘用員工的數量、薪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報告期各期的員工流失率特別是店長、廚師、中層管理人員的流失率,發行人針對核心員工實施的激勵計劃、員工培訓及人才儲備計劃等。
《指引》還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和會計師提出了相關要求。如要求保薦機構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營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導致對發行人品牌和日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指引》規定,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食品安全、衛生等問題造成的重大訴訟或糾紛,并向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查詢是否存在顧客投訴或索賠;核查發行人是否受到相關部門對其食品、衛生、環保、消防問題的調查及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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