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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保營養餐安全不能靠“罰酒三杯

發布日期:2012-04-18  來源:新華網   瀏覽次數:3194

 俗話說,治亂須用重典,整飭營養餐亂象也是如此。法律是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利器,對任何破壞農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行為,只要觸犯法律的底線,都應當受當司法的處罰。特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不僅要摘除其頭上的“官帽”,情節嚴重的更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以儆效尤。

河南食品網訊

  近日,云南省鎮雄縣塘房鎮中心學校管轄的頂拉小學部分學生食用營養餐后出現身體不適,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相關責任人在營養餐供應過程中執行有關規定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得力,導致事件發生。鎮雄縣紀委監察局已決定對塘房鎮中心學校校長和頂拉小學校長等人給予處分。

  從貴州織金營養餐事件,到廣西那坡縣“3元營養補助被供貨商套利1元”,再到云南的這起事件,目前已接連發生3起營養餐事件。這意味著,一些地方拿營養餐資金當“唐僧肉”,不負責任的做法損害孩子的健康。基于此,云南省鎮雄縣舉起問責利劍,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追究,是很有必要的。

  但從這起事件處理結果來看,筆者認為,單純的行政處理不僅缺乏力度,且有“罰酒三杯”之嫌:其一,從處理的案件責任人來看,大部分的是行政記大過、誡勉談話等行政處分,只有校長一人是行政撤職處分,沒有一個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力度偏小;其二,被處理的多是副職干部,這也需要當地做出進一步的說明。

  以上的種種跡象,道出了事件問責疲軟的現實。拿鎮雄縣塘房鎮這起學生中毒事件來講,當地頂拉小學食堂和運營商均無《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衛生許可證》。對此必須追問的是:連基本的資質都不具備,為何能順利承包食堂?該校營養餐資金使用情況如何?是否存在貪污、挪用等見不得人的“貓膩”?要解開這些謎團,還必須走司法程序,不能局限于“罰酒三杯”式的行政處分。

  俗話說,治亂須用重典,整飭營養餐亂象也是如此。法律是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利器,對任何破壞農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行為,只要觸犯法律的底線,都應當受當司法的處罰。特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不僅要摘除其頭上的“官帽”,情節嚴重的更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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