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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衛生部擬定新規 全面叫停母乳替代品宣傳促銷

發布日期:2011-11-04  來源:河南食品網   瀏覽次數:4924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該規定對母乳代用品的銷售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全面叫停母乳代用品各種形式的促銷和宣傳活動,并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涉足母乳代用品的宣傳銷售。違反規定,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食品網訊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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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該規定對母乳代用品的銷售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全面叫停母乳代用品各種形式的促銷和宣傳活動,并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涉足母乳代用品的宣傳銷售。違反規定,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VS舊規:新規更嚴厲 全面叫停母乳替代品宣傳促銷

  母乳替代品,系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

  我國現行的母乳替代品管理辦法是1995年由衛生部、國內貿易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發布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舊規僅要求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減價銷售或贈送母乳替代品,禁止借助媒體宣傳母乳替代品。對于違規的處罰,多為警告和責令整改,且僅對生產銷售方的罰款進行了數額規定,對于醫療機構并未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相較于舊規,新規更加細致嚴厲,全面叫停了母乳替代品的各種形式的促銷和宣傳活動,并對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定。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也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新規面面觀:

  可以做促銷嗎?

  不可以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以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方式進行促銷;不得以低于市場價向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銷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向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提供設備、資金和宣傳資料等,以及資助培訓、會議等;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系,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可以做廣告嗎?

  也不行

  《征求意見稿》規定,禁止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通訊、網絡等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營養成分接近母乳等類似表述;不得使用婦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個月以內嬰兒的名義、聲音和形象;不得出現母乳代用品的包裝、圖片和形象。

  包裝也有要求?

  那當然

  《征求意見稿》指出,母乳代用品的標識、標簽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標準和規定。并且要在包裝上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養”或者其他說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忠告語;包裝上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不得虛構、夸大產品的作用。

  醫療機構可以參與宣傳銷售嗎?

  不可以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醫院中母乳替代品派發、贈送現象泛濫,“貼面式”營銷屢禁不止(詳見本網10月26日發布新聞:鄭州醫院派發奶粉試用裝普遍 國家禁令形同虛設)。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及人員不得向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產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

  違反了規定怎么辦?

  最高罰3萬

  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稿》做出如下規定:

  生產銷售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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