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onym id="0ccs2"><center id="0ccs2"></center></acronym><option id="0ccs2"><xmp id="0ccs2">
<tr id="0ccs2"></tr>
<sup id="0ccs2"></sup><acronym id="0ccs2"></acronym>
<rt id="0ccs2"></rt>
<acronym id="0ccs2"><small id="0ccs2"></small></acronym>
<samp id="0ccs2"><object id="0ccs2"></object></samp><acronym id="0ccs2"><center id="0ccs2"></center></acronym>
<sup id="0ccs2"></sup>

當前位置:河南食品網 ? 食品資訊 ? 熱點新聞

正文

用罌粟鹵豬蹄 男子獲刑半年

發布日期:2016-01-15  來源:駐馬店網   瀏覽次數:2134

 豬蹄好吃,是很多人的共識。上蔡人趙某開了間“塔橋豬蹄鹵肉店”,但趙某不在食品安全上下工夫,卻在配制鹵料上做手腳,鹵豬蹄時使用“大煙”(學名罌粟)。近日,趙某被上蔡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河南食品網訊


?   河南食品網訊 豬蹄好吃,是很多人的共識。上蔡人趙某開了間“塔橋豬蹄鹵肉店”,但趙某不在食品安全上下工夫,卻在配制鹵料上做手腳,鹵豬蹄時使用“大煙”(學名罌粟)。近日,趙某被上蔡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趙某,男,1988年出生,住上蔡縣東洪鎮。

  上蔡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加工鹵肉食品時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并在市場上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上蔡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上蔡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趙某,男,1988年出生,住上蔡縣東洪鎮。

  上蔡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加工鹵肉食品時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并在市場上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上蔡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上蔡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

友情鏈接

電話: 0371-86563572  郵箱:kf@zhuoqi365.com  版權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豫ICP備09039160號

天天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