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消費者王先生2014年5月22日在新北區某超市購買了2包怡口蓮草莓巧克力和3包怡口蓮巧克力夾心糖合計104元,因超市搞促銷活動每包糖果都附贈了一小盒卡夫餅干,王先生買回后發現商家贈送的卡夫餅干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26日,保質期9個月,已過期近3個月,王先生找商家要求按照購買價格104元進行十倍賠償,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向新北區消協投訴要求賠償。
過期的贈品要依法賠償
接訴后,消協工作人員仔細查看了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及購物憑證,發現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隨即便聯系商家,商家認為:卡夫餅干是作為額外贈品送給消費者的,本身并沒有價格,故不同意賠償。而消費者認為:自己購買怡口蓮糖果時卡夫餅干是作為一個整體銷售給自己的,堅決要求按照實際購買價格104元進行十倍賠償。消協工作人員認為:對經營者來說贈品并非無條件的贈與,是以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為條件來獲贈的,是經營者用來吸引消費者的一種營銷方式。因此即使是贈品也要保證質量和有效期限,不能以贈送為由提供不合格的商品給消費者。
對于王先生提出的要求按照實際購買價格賠償,新北區消協工作人員向其解釋:因其購買的怡口蓮糖果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過期的是贈品(卡夫餅干3元/盒),商家應按贈品進行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的附義務的限度瑕疵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贈品。”
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
增加賠償的金額至少500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商家接受調解
賠償顧客500元
最終經消協分會工作人員多次耐心細致地調解,商家同意賠償消費者500元,王先生表示滿意。新北區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在購買商品時,對附贈商品不要抱著“反正不花錢”的心態而忽略了贈品的價值和質量。應該仔細查看贈品的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同時還要要求銷售人員在票據上注明是贈品,以便贈品出現問題時能證明其出處,要求商家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在發票上注明贈品的相關信息,只要有相關資料(比如商家的促銷宣傳頁)能證明是商家所送,也可作為維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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