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今天上午,市民孫先生在華潤超市購買假茅臺酒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審開庭。孫先生購買的7瓶茅臺,經鑒定全部為假貨。他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并10倍賠償。一審法院支持了他的訴求,此后華潤超市不服,提出上訴。上午,二中院經審理后當庭終審宣判,駁回超市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中,華潤超市認為,盡管剩下的6瓶酒先后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茅臺酒廠檢測,均被認定為“不是茅臺”,但“檢測過程我們不在場,因此不認可它的真實性”。而孫先生則表示,當初進行檢測時,檢測機構曾經通知過雙方和第三方共同到場,但華潤方面并沒來人。
孫先生說,2012年6月29日,他在華潤超市所屬的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購買了7瓶53度貴州茅臺酒,花費了13930元。但和朋友們喝了一瓶后,覺得口感不對,因此懷疑購買的茅臺酒是假酒。為了辨明真偽,孫先生將其中一瓶送到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化驗結果顯示,這并不是貴州茅臺酒。他于是將華潤超市起訴到西城法院,要求退款及10倍賠償款。
華潤超市方面明確不同意孫先生的訴求。超市方表示,華潤超市是經銷商,已經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了相應的審查,同時也與供貨商簽訂了促銷合同,對商品各項檢測指標在進貨時進行了審查,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
一審法院查明,孫先生委托他人向西城工商分局西長安街工商所舉報了華潤超市,工商部門封存了茅臺酒的紙箱。去年5月22日,西城工商分局將剩下的5瓶送至茅臺酒廠進行檢驗,茅臺酒廠鑒定后表示,它們都不是茅臺酒廠的產品。在此之前,糖業煙酒公司已經給西城工商局出具了說明,稱經過核查,華潤超市銷售的有問題的53度飛天茅臺并非由該公司提供。
一審時,華潤超市曾提出再次對孫先生所購的茅臺酒進行鑒定,但法庭認為,這些酒已經由食品檢驗中心和茅臺酒廠兩家權威機構鑒定過了,無需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判決,華潤超市向原告退還貨款13930元,并賠償139300元,同時承擔檢測費用。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則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今天的二審中,華潤一方雖承認這些酒存在問題,也承認它們確實是孫先生從華潤超市所購,但這些酒類沒有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消費者孫先生則表示,這幾瓶“茅臺”不以自身真實名稱標記生產,而冒用別的產品的生產文號和標識,已經明顯違法。
二中院審理后認定,作為銷售者,應該證明自己所銷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華潤超市沒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這些商品的安全性。銷售酒類時,應該審查證明產品來源的附隨單,但在訴訟中,超市方并未提供這些證據。根據庭審中被認可的多項證據,法院判決,駁回超市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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