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市民吳某2013年8月在某商場購買8只冷凍雞共計899元,購買后發現食品外包裝標簽未標生產日期,遂向工商部門舉報,西青工商局按《食品安全法》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2014年2月吳某在該商場購買價格6元牙刷單支,又購買標明價格13.8元“買2送1”牙刷套裝,吳某向物價部門舉報商場價格欺詐,西青物價局以商場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隨后吳某將商場告上法庭。
一審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前案中原告購買冷凍雞外包裝未標明生產日期,故被告銷售方依法應按《食品安全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審判決,被告商場退還原告貨款899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賠償8990元。后案中,被告銷售方存在銷售欺詐行為,一審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19.8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賠償500元。商場不服,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前案中商場給付吳某6800元,后案中商場給付吳某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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