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訊 消費者購買茶葉后發現是“三無”產品
2012年12月初,王先生在某商店購買了四盒大紅袍茶葉,單價4680元,總價達18720元。買回家后,經朋友提醒,王先生發現茶葉雖然包裝精美,每盒里面都有5個小鐵盒,但不管大小盒子上都沒有任何標簽標識,缺少生產廠家、地址,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等,連最基本的QS質量安全標志都沒有,花了近2萬元買的居然都是些“三無”產品。很是氣憤的王先生當即前往商店交涉要求賣家賠償,但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先后向商店所屬的工商部門和消保委投訴,但賣家只愿意退款,依舊不同意賠償。工商部門則對商店進行了調查并予以處罰。最終,王先生將門店和總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被告商店和總公司辯稱,出售的茶葉確實沒有按照國家標準標識生產廠家、保質期等內容,但這只是包裝缺陷,不代表這些茶葉有質量問題。也沒有對原告產生任何傷害,不應對原告負責,可以退還貨款,堅決不同意賠償。
最終,姑蘇法院民一庭一審判決被告門店退還18720元貨款,并十倍賠償王先生187200元。總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任何預包裝食品都應該有生產銷售標簽
沒有產品標識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呢?姑蘇法院民一庭陳瑾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簽,并羅列了應標注的事項,包括食品名稱、生產廠家日期、保質期等內容。第二十八條更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再結合本法第二十條的表述,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至此,完全可以判定,任何“三無”產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陳瑾法官也提醒廣大商家,目前茶葉市場類似不符合規范的現象還比較常見,銷售“三無”茶葉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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