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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大食品安全犯罪處罰力度

發布日期:2014-07-01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瀏覽次數:2371

河南食品網訊

  河南食品網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6月26日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治亂應用重典,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

  “我把處罰規定仔細研究了一下,原來的原則大概是假一罰五,修訂草案是假一罰十,但我認為還不夠。”侯義斌委員建議把修訂草案法律責任當中的經濟處罰再提高一倍,把重典治亂落實在具體條文中。龔建明委員說,有些處罰標準的最低值僅為2000元,考慮到未來物價上漲,建議將最低處罰標準提高到2萬元。白志健委員建議,對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最高處以銷售金額10倍的罰款。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認為,懲罰性賠償不應該僅以食品價款作為基數,要考慮非法所得和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采用綜合性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莫文秀委員說,應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監督作用,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公安機關立案工作實施法律監督,跟蹤了解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等情況,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立案監督、糾正違法等手段,督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及時移送案件和公安機關依法及時立案,對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不依法立案等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查處。”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莫文秀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不限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個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專門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此外還可能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建議將此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瀆職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莫文秀還建議明確規定,對利用廣告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或者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實現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

  此外,對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等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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