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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準混亂 食品安全到底以誰為準?

發布日期:2014-06-28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瀏覽次數:3348

河南食品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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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食品網訊?人民網北京6月26日電(劉茸)在今日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小組審議中,不止一名委員提出,實踐中的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進出口標準相當混亂,而這種混亂也反映在了修改后的法律里。他們建議厘清各個標準之間的寬嚴關系,以免今后裁執不當,進退失據。

  意見:國標與出口標不應雙重標準

  汪毅夫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32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區標準的企業標準”,第87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95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同一部法律中涉及了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口國(地區)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各項標準會有寬嚴之分。” 汪毅夫表示,就進出口而言,如果出口國標準嚴于我們的國家標準,我們應當要求的是嚴于國家標準,而不是符合國家標準——出口國不應當有雙重標準,內銷嚴而出口寬;同理,如果我們的國家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嚴于進口國的標準,我們也不應當采取雙重標準,以提升中國產品、中國企業的信譽。他建議對相關闡述重新斟酌,以體現“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立法精神。

  意見:地方標準也可能高于國標

  楊衛委員也提出,草案第31條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然后加了一句話,“在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該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進行廢止”,意思是有了國家的標準,所有的地方標準全要廢止。

  他認為,實際上有兩種可能情況,一是國家標準比地方標準嚴,二是國家標準不如地方標準嚴。“我建議這里改成如果國家制定標準以后,地方愿意撤掉地方標準也可以,先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準,這樣才能體現出比較嚴格的食品衛生管理的制度。” 楊衛說,“參照第32條的例子,該條指明企業標準可以高于國標,實際上地方標準也可以高于國標。”

  意見:標準給企業定 國家負責認證監管

  陳蔚文委員提出,第32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這一點非常好,但第28條又有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

  “一方面是鼓勵企業制定,一方面又規定只有國家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這讓執行者很難適從。我認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可以考慮放手給企業擬定,政府負責審查、認證、監管。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的體量龐大,發展迅速,技術設備水平要求高,更新快,政府行政部門要全部承擔和完成相關工作,可能不太符合實際。”陳蔚文建議修改補充第28條,將其變為:食品質量控制標準可由生產者擬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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