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沈先生在超市購買了過期食品,終審被判獲得10倍賠償。據了解,此案是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將“知假買假”認定為消費者的案例。法院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駁回了超市的上訴。
一超市因銷售過期食品,被消費者告上法庭。超市以原告是職業打假人為由拒絕賠償。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宣判,法院依照新司法解釋首度認定職業打假人亦為消費者,駁回了超市公司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做出的對消費者進行10倍賠償的判決。
案情
知假買假要求超市10倍賠償 獲法院支持
2012年12月3日,沈先生在永輝超市購買了15瓶“燕京啤酒”和5瓶“圣壽”牌家鄉油辣子,但全是過期食品。為此,沈先生要求被告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10倍賠償。
一審時,永輝超市辯稱,沈先生明知道商品過期還主動購買,不屬于“消費者”,而是“知假買假”。一審法院判決永輝超市承擔10倍賠償責任。判決后,永輝公司提出上訴。
昨天上午,一中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商家出售過期食品是自身行為存在瑕疵,與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無關。最終,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做出的10倍賠償的判決。
法官說法
最高法司法解釋知假買假者屬消費者
據該案法官介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認定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本案中,沈先生在超市購買食品,即可認定為消費者。作為食品經營一方的永輝商業公司和永輝馬家堡分公司,將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構成危險,應承擔責任。
沈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權利,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主要取決于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能因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即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
對話
“打假人”:10倍賠償才不過1000多元
昨日,記者采訪了本案的“打假人”沈先生。對于稱他為“職業打假人”,沈先生并沒有否認,但他表示,打假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輕松,人們更應該關注的是打假背后的意義。對于自己目前的職業,沈先生稱不方便透露。
北青報:判決書上顯示您的職業是“無業”,您是“職業打假人”嗎?
沈先生:我覺得“職業打假人”的意義有點復雜,社會對這個職業的爭論也比較多。
北青報:您事先了解法院確認知假買假者也屬于消費者的法律規定嗎?
沈先生:了解。我請不起律師,所以會自己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自己辯護。
北青報:之前您也有過同類的幾次訴訟,您對職業打假怎么看?
沈先生:我覺得大家應該多關注的是“打假”背后的意義,而不是過度在意“職業打假”。這個案子我獲得了10倍賠償才不過1000多元,但從一審到二審已經長達半年之久,這之間我花費的精力和成本,已經遠遠超過我獲得的賠償了。消費者是弱者,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也算一種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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