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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豆腐竹案情揭秘 是“碰瓷專業戶”還是維權有道

發布日期:2014-05-14  瀏覽次數:3437

河南食品網訊

  河南食品網訊近日,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檢察院支持起訴一起知假買假案。北關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退還原告柳某貨款700元,并支付賠償金7000元。

  知假買假貨物被沒收 商家遭起訴

  今年1月,北關區檢察院民行科受理了一起申訴案件。申訴人柳某稱,2012年3月10日,他在某商貿公司花費700元購買黃豆腐竹100袋,后發現該產品外包裝雖有“QS”標志(生產許可證標志),卻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向工商局舉報。工商局依法作出沒收黃豆腐竹100袋并罰款1萬元的決定。2012年5月,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商貿公司退回貨款700元,支付10倍法定賠償金7000元,并賠償交通費、復印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500元。但是遲遲未收到法院判決。

  知假買假并非首次 商家拒絕賠償

  辦案檢察官調查發現,柳某申訴中所稱2012年3月10日的購買行為,并非是第一次。本案之前柳某也曾以同樣的方式向多個工商所舉報。被告商貿公司以此為由,辯稱柳某系通過尋找產品包裝瑕疵獲利,并非真正的消費者,不應獲得賠償。且在本案訴至法院前,公司已告知柳某黃豆腐竹之所以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號,是因為生產廠家舊證到期后經歷了較長時間整改,沒有及時換取新證,并向柳某提供了食品樣本檢測結果,證明黃豆腐竹為合格產品。

  專家意見

  北關區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張改玲表示,對知假買假行為,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但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此案判決后,該院通過篩查工商部門兩年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行政監督,以保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權益。

  北關區檢察院認為,本案食品問題涉及公共利益,柳某的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其維權,遂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決定書,并針對法院存在的超審理期限問題發出檢察建議,要求盡快審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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