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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河南通報食品安全等十案例 金龍魚海底撈遭假冒

發布日期:2014-04-25  瀏覽次數:3433

河南的朋友們注意過嗎?你在夏天吃到的“兵工廠”雪糕是正宗的嗎?開封的“黃家老店”和“老黃記”灌湯包究竟誰模仿誰?

河南食品網訊

? ??河南食品網訊?你在夏天吃到的“兵工廠”雪糕是正宗的嗎?開封的“黃家老店”和“老黃記”灌湯包究竟誰模仿誰? 因生產銷售假冒“金龍魚”、“魯花”食用油,28名被告被判重刑。4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全省食品安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而兩天之后(26日)就是國際知識產權日。

  位列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宗某等28人假冒魯花、金龍魚注冊商標、銷售假冒魯花、金龍魚注冊商標商品罪和銷售非法制造的魯花、金龍魚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經鄭州中院一審、省法院二審,不僅堅決對宗某等28人依法從重定罪量刑(宗某被判處十二年零六個月刑期),更注重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對宗某等28人判處罰金高達2704萬元,其中對宗某、黃某兩主犯的罰金刑高達993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件的評價是:該案的犯罪數額之高、危害之深、影響之廣、判處的罰金之高,在全國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罕見。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14075件,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刑事案件9839件,2013年12月,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八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該案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也是唯一一件刑事案件。

  河南省法院民三庭于4月9日在鄭州大學巡回審判的趙文等四人與四川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央視將在世界知識產權宣傳日當天作為特別節目在黃金時段面向全國播出。

  據悉,該十起案件,是從全省法院系統去年審結的86起涉及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挑選而來。

  涉及食用油、奶粉、冷飲、酒類、餐飲等多種食品、多個行業。其中既有省內知名商標商品,也有在全國范圍內都有影響的商標商品。案件類型主要涉及食品產品的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外包裝設計、技術合同爭議和品牌爭議等。

  附:十大典型案例

  1:宗某等28人假冒“金龍魚”、“魯花”食用油注冊商標罪案

  【當事人】

  被告人:宗某等28人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宗某、黃某共同出資成立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間,雇傭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內生產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食用油并銷售,同時將購進的非法制造的“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對外銷售;在明知宗某、黃某組織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等仍接受雇傭生產、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19 249 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被告人劉某等人在明知宗某油脂公司生產的“金龍魚”、“魯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多次購買并銷售,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宗某、黃某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并且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依法判決被告人宗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50萬元。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50萬元。判決被告人劉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7萬元。對其他25名被告人也分別判處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數量不等的罰金。2013年8月1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該案是我省第一起以知識產權為武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28名被告人除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并處罰金總額高達2704萬元,剝奪了其再犯的經濟基礎。犯罪數額之高、危害之深、影響之廣、判處的罰金之高,在全國的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罕見。該案的審理,不僅起到了震懾食品安全犯罪、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作用,同時,有力保護了知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我國以知識產權為武器,從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堅強決心,也深刻表面了知識產權審判在保護食品安全領域以及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中的重要地位。

  2013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14075件,共審結各類知識刑事案件共9839件。2013年12月,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八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該案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也是唯一一件刑事案件。

  2:仝某銷售假冒知名洋酒注冊商標案

  【當事人】

  被告人:仝某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仝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網店非法銷售多種品牌的假洋酒。洛陽市伊川縣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于2013年1月11日將伊川縣城關鎮周村一居民家中假酒窩點查處,當場查扣“黑牌”、“馬爹利”、“人頭馬”、“軒尼詩”、“杰士丹尼”、“芝華士”、“皇家禮炮”等洋酒1200余瓶。案發前,被告人仝某已銷售侵權洋酒價值52808元。后伊川縣工商局委托洋酒協會對該批洋酒進行鑒定。經鑒定:查扣的1200余瓶洋酒均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仝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仝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仝某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遂做出判決:被告人仝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網絡購物已成為當今最流行、最方便的購物方式,但在魚龍混雜的網絡市場,商品質量參差不齊,更有大量不法商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更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本案被告人仝某2012年10月起,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自行購買“芝華士”、“黑牌”、“馬爹利”、“人頭馬”、“杰克丹尼”、“軒尼詩”、“皇家禮炮”等假洋酒,并在淘寶網上注冊“琥珀酒廊”網店通過物流托運方式對外銷售。本案克服了網絡銷售和涉案商標是國外商標等取證難的問題,以扎實的證據為依據,判處被告人仝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嚴厲打擊了通過網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行為,震懾了網絡不法經營者,維護了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高某等4人生產銷售假冒貝因美奶粉案

  【當事人】

  被告人:高某某,陶某某,劉某甲,劉某乙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購買了生產奶粉的機器、奶粉原料及假冒貝因美奶粉商標標識,雇傭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生產假冒貝因美奶粉并對外銷售。后又通過被告人劉某某訂購2000個帶有“貝因美”注冊商標的紙箱用于包裝假冒貝因美奶粉使用。期間高某某雇傭被告人劉某某將假冒“貝因美”注冊商標的嬰幼兒奶粉運往外地途中被查獲。公安機關從高某某租用的民房內查獲假冒“貝因美”注冊商標的奶粉、飛鶴全脂奶粉、無商標奶粉、奶粉鐵筒蓋、“貝因美”膠帶、貝因美”包裝袋、及半自動封箱機、氣泵、包裝機、送投機等原材料及生產工具。

  【典型意義】

  一、本案假冒生產的是嬰幼兒奶粉,嚴重影響到嬰幼兒身心健康及發育,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應酌情從重處罰。

  二、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說明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對高某某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內量刑時依法判處391000元的罰金,進一步體現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財產刑的打擊力度,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魏某等人侵害海底撈商標權糾紛系列案件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等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撈公司)

  【基本案情】

  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建立了四個大型配送中心和大型生產基地,擁有員工14300多人,并在全國重點城市開設近70家直營分店。“海底撈”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魏某等多人未經海底撈許可,分別擅自在南陽市開設海底撈時尚火鍋店,并在牌匾、訂餐卡、點菜單等上使用“海底撈”商標。因此,海底撈公司向南陽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魏某等四人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損失。南陽中院一審判決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賠償數額。魏某等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庭審后經調解,當場達成和解協議,魏某等人同意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海底撈公司是一家在全國范圍內明確宣稱以一次性清油火鍋為主的餐飲企業,旗幟鮮明拒絕地溝油,對添加劑使用情況進行店內公示,對消費者具有一定信賴力。該案件的審理充分表明我省法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維護知名企業合法權益的勇氣和決心,提升了我省知識產權審判的影響力,更提高普通消費者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宋河酒業商標侵權糾紛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宋詞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詞酒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省宋河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河酒業公司)

  【基本案情】

  “宋河”商標1983年注冊。宋河酒業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7日,后受讓該商標。2004年“宋河”商標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宋詞酒業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由謝少坡、李修權共同出資成立。謝少坡與李修克于2011年4月6日受讓“宋詞”注冊商標,后又出具書面聲明同意宋詞酒業公司使用“宋詞”二字作為其企業字號。宋詞酒業公司在其酒類商品中突出使用“宋詞”文字,且“詞”字經過藝術書寫后的造型與“河”字十分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視覺誤解。一審法院判決宋詞酒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宋詞”作為企業字號等侵權行為,并賠償宋河酒業公司5萬元。宋詞酒業公司上訴后,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雖然“宋詞”與“宋河”存在一定的區別之處,但是“宋河”商標在2004年即為馳名商標,而宋詞酒業公司2010年才成立,此時“宋詞”商標與該公司尚無任何關聯關系。綜合考慮宋詞酒業公司沒有生產廠房、不擁有“宋詞”商標所有權、其被控產品將“詞”字藝術化與“河”字十分近似且整體產品包裝裝潢與宋河酒業公司的產品基本相同、經法庭要求宋詞酒業公司仍不能舉證證明其曾規范使用過公司名稱等因素,法院認為宋詞酒業公司注冊“宋詞”字號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亦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6:開封黃家包子品牌糾紛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開封市金珠老黃記餐飲服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珠老黃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開封市黃家正宗小籠包子老店(以下簡稱黃家老店)

  【基本案情】

  開封著名餐飲企業第一樓包子館系黃繼善于民國年間所創,后黃繼善之子黃思忠又創立了開封市黃家正宗小籠包子老店,經營開封名吃灌湯小籠包子。黃家三代傳承至今,已在開封市創立了九家分店,門頭牌匾均為“黃家老店”。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在開封市乃至全省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2008年12月18日,其注冊的商標“黃家”被省工商局評定為“河南省著名商標”。通許縣老黃記餐飲服務發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冊成立,經營的主食也是灌湯小籠包子,該公司先后在開封市區開設三家分店,門頭牌匾均為“老黃記”,并于2011年注冊了“金珠老黃記”商標。2012年8月2日,本案訴訟中,老黃記公司將企業名稱已由通許縣老黃記餐飲服務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開封市金珠老黃記餐飲服務發展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日,黃家老店向開封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老黃記公司注冊“老黃記”為企業名稱,在開封市內開設多家經營灌湯小籠包子的行為構成對黃家老店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且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老黃記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經比對,無論是老黃記公司的注冊商標“金珠老黃記”,還是其字號“老黃記”,在文字、構圖上均與黃家老店的“黃家”注冊商標之間存在較大差別。老黃記公司對黃家老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構成侵犯。但老黃記公司在與黃家老店無任何歷史淵源之情況下,將“老黃記”作為企業字號予以登記并突出使用,顯然意在誤導公眾,產生市場混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宣判后,金珠老黃記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省老字號食品企業眾多,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對獨具特色的老字號食品也有著更高追求和期望。但老字號食品商戶維權意識差,對自身商標和知識產權權益的保護意識普遍欠缺,這就需要來自司法部門的權威幫助和專業引導。本案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審查黃家老店主張禁止金珠老黃記公司使用其字號時,從防止混淆商品出處、禁止惡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發,對于字號在字形、讀音上雖有差距,但方言讀音近似,在相關公眾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保護了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地方特色食品企業的同時,也弘揚了當地傳統美食文化。

  7:雞塊米線技術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鄭州市某米線店業主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9日,劉某與孫某簽訂了《劉某雞塊米線技術技術與配方使用合同》,劉某許可孫某使用其關于雞塊米線操作方法、配方,合同對技術使用的時間、費用、方法、區域、人員、違約條款等均進行了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孫某違反合同約定,未向劉某提供其用工協議和用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劉某以合同違約、拖欠技術使用費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孫某在其店內聘用從業人員,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與聘用人員的用工協議及身份證復印件,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及所拖欠的技術使用費。一審判決:孫某支付劉某違約金2萬元,技術使用費900元。二審審理中,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近幾年來,在全面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良好環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普通百姓的維權意識有了很大提升,對自己享有知識產權的品牌、技術有了很強的法律意識,通過注冊商標、申請專利、簽訂書面許可協議等多種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經營雞塊米線的食品小店在鄭州街頭隨處可見,味美價廉,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品嘗的小吃。本案中劉某經過多年的探索和積累,發明了獨具自己特色的雞塊米線秘方和操作經驗,申請注冊了文字商標,并許可多家食品店使用其技術。本案中,劉某的維權行為代表了普通百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覺醒,對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全民化有著積極的意義。

  8:蓮花調味品產品包裝外觀設計糾紛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鄉市衛濱區蓮味純調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蓮味純調味品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潮安縣一味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味鮮公司)

  原審被告:劉某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9日,王某向國家知產局申請“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2010年12月15日獲得授權,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上有主視圖和后視圖兩幅圖。同日,王某與一味鮮公司簽訂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王某許可其使用該專利產品,許可實施方式為排他實施許可,許可使用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07年8月10日,蓮味純調味品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調味品加工、初級農產品分裝。蓮味純調味品公司擁有“吉廚”商標。劉某為洛陽一調味品商行的業主,日常經營產品包括吉廚牌美味鮮雞粉。吉廚牌美味鮮雞粉產品包裝與一味鮮公司的專利產品包裝相似,其區別在于:從主視圖看,專利圖片上“雞粉”左上方的橫列黃色文字為“好又鮮”,被控侵權產品為“吉廚美味鮮”,專利圖片上“雞粉”左下方的黃色文字為“鮮雞制成”、“真正上等”,被控侵權產品為“雞味純正”“鮮味十足”,專利圖片上最下方的文字為“上海一味食品有限公司監制”,被控侵權產品為“蓮味純調味品公司”。

  從后視圖看,專利圖片上為黃色底色,最上方為紅色橫列文字“好又鮮”,下方為文字和圖片的簡介。被控侵權產品的上半部分與其正面上半部分一致。2012年11月12日,一味鮮公司以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犯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該是整體綜合判斷為標準,施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以是否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作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觀察方式應是對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視覺要部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本案中,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圖形進行比對,雖然存在多處差別,但這些不同點并沒有改變產品整體的視覺效果,也不產生視覺效果上的明顯差異,故二者構成近似,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典型意義】

  調味品是普通百姓居家生活不可或缺的食用品之一。由于調味品的地位不可或缺,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大量出現,逐年增多。本案就屬于典型的雞粉類調味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生鮮超市和農貿市場都是日常生活中調味品的主要集散地,農貿市場以其網店眾多、購物方便而發揮著大型生鮮超市不可取代的作用。

  相比較大型生鮮超市,農貿市場的經營者絕大多數系個體經營,對于食品的真假鑒別能力較弱,對于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更是缺乏足夠認識,一些侵權生產廠家也利用了這一點,從而使得農貿市場成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重災區。這就不僅消費者在農貿市場采購諸如調味品這類商品的時候,要多加防范,注意識別,避免自己在購物中存在誤認混淆,而且特對法院加強司法保護,凈化調味品市場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9:爽歪歪乳酸菌飲料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當事人】

  上訴人(反訴原告):金華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爽歪歪公司)

  被上訴人(反訴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公司)

  【基本案情】

  娃哈哈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爽歪歪”漢字商標專用權,金華爽歪歪公司是由金華益杯牛奶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而來,在商品第29類上共申請了第4746182號“爽歪歪”漢字商標、第6098401號“爽歪歪加小牛圖形”商標及第6098402號“爽歪歪加娃娃圖形”商標,上述三個商標均因在異議處理中,未獲核準注冊,金華爽歪歪公司受讓獲得29類上第3422290號“歪歪”注冊商標。在經營中,涉案商品包裝裝潢中使用的“爽歪歪”漢字商標。娃哈哈公司以金華爽歪歪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金華爽歪歪公司以自己享有相關商標權為由反訴娃哈哈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華爽歪歪公司在其生產的“爽歪歪”乳酸菌飲料上使用“爽歪歪”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娃哈哈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將金華爽歪歪公司爽歪歪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近似使用的行為,及將“爽歪歪”做為商號在其乳酸菌飲料產品上使用的行為,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造成較大損害,應承擔相應的商標侵權責任及不正當競爭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金華爽歪歪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 “爽歪歪”乳酸菌飲料產品;并不得再行生產、銷售侵犯娃哈哈公司涉案商標權或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產品,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爽歪歪”商號,賠償娃哈哈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駁回金華爽歪歪公司的反訴請求。上訴后,經省法院調解,雙方于2013年握手言歡,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娃哈哈公司是全國知名企業,其為其享有的商標品牌“爽歪歪”產品投入了高額的廣告費用,該產品在國內市場上成為了暢銷的飲料產品,“爽歪歪”產品所特有的包裝裝潢,也是該公司精心研發并在國內最早投入,經過廣泛的使用、宣傳以及市場營銷已經為全國廣大消費者所熟知,享有了良好的聲譽,具有了很高的顯著性和認知度。金華爽歪歪公司自將企業字號更名為“爽歪歪”后,主觀上已有傍知名品牌的故意,并且在經營過程中圍繞“娃哈哈”“爽歪歪”等商標進行類似商標的注冊,同時還申請了同娃哈哈公司產品外觀近似的外觀設計專利,欲通過法律的合法途徑“合法”地“傍名牌”。

  本案通過對相同商標、類似商品、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性、權利在先使用的認定從而從法律角度對金華爽歪歪公司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充分論述,并根據到侵權行為的主觀明顯故意、侵權時間較長、商標的聲譽損害、造成市場混淆等等因素,判決傍名牌企業賠償40萬元。最終二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金華爽歪歪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不再生產侵犯娃哈哈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對娃哈哈的知名品牌進行了有力的保護,也切實打擊了假冒生產企業的侵權行為。

  10:“兵工廠”冷飲食品商標侵權糾紛案

  【當事人】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利集團)

  被告:漯河市味美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美思公司)

  【基本案情】

  伊利集團創立于1993年,主要生產、銷售各類乳制品及冷飲產品,于2001年以來陸續取得“冰工廠”、“伊利牧場(圖形)”等商標并將以上商標在其冷飲產品上予以使用。通過不斷努力,伊利集團已成為全國最大的冰激凌、雪糕生產企業,年產冷飲產品6萬多噸,截止2010年,伊利雪糕、冰激凌年產量已連續17年居全國第一。而味美思公司作為一家以生產、銷售冷飲食品為主的生產廠家,未經伊利集團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使用伊利集團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或標識。味美思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商標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侵犯了伊利集團注冊商標專用權。后經法院努力,2013年5月,雙方達成調解。

  【典型意義】

  冷飲食品是普通老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質量好壞關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對食品冷飲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關注民生、為民司法的法院重要職能之一。本案中,雙方對法院主持的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很好的保護了伊利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更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著既維護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更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審判理念,依法保護食品企業合法權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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