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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自來水的常規水質監測指標為42項

發布日期:2014-04-24  瀏覽次數:1976

河南食品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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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詳解自來水監測指標——

  常規水質監測必檢指標42項

  記者近日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獲悉:自來水常規水質監測指標為42項,不包括苯。

  據介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106項水質指標中,42項為常規水質監測指標,64項為非常規水質監測指標。

  常規指標是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指標,檢出率高,為各地水質監測的必檢項目,包括4個微生物指標、15個毒理學指標、17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4個消毒劑指標和2個放射性指標。非常規指標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包括2個微生物指標、59個毒理學指標和3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各地根據本地區的水質情況,將超標風險大的非常規指標納入常規水質監測項目,并確定監測頻次。

  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衛生部門在每年的豐水期和枯水期,結合重點污染因素,在全國布點進行兩次抽樣監測,包括重點供水戶和用水戶等,監測項目主要是常規指標。

  同時,根據有關規定,供水單位應對水質進行實時檢測,檢測指標除了必檢的常規指標外,還包括部分非常規指標,非常規指標的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確定水質檢測項目和頻率,對于當地存在高風險的有害物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但是,國家尚無強制規定要求相關單位公布水質檢測結果。

  此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還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規范供水單位衛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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