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9月6日訊 9月3日,被告人張某非法銷售非碘食鹽,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濮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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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食品網9月6日訊 9月3日,被告人張某非法銷售非碘食鹽,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濮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0年4月底至5月4日,張某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在碘缺乏地區濮陽縣海通鄉韓家村、宋家、高家村、滑縣桑村鄉張家村等地非法銷售非碘食鹽共300余斤。
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碘鹽缺乏地區銷售非碘食鹽,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考慮其認罪態度較好及犯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遂做出以上判決。
食品安全責任重大。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不顧他人生命安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終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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