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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表明: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依法追責(圖)

發布日期:2013-05-06  來源:新京報   瀏覽次數:6041

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翻新、手段更趨隱蔽,使得這種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以前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物質,現在發展到了采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物質中提取出一些能夠蒙混過關的物質,企圖規避監管部門的檢測。

河南食品網訊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依法追責
  據河南食品網小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記者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

  釋疑1 犯罪手段更趨隱蔽

  問: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現哪些新特點?

  答: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翻新、手段更趨隱蔽,使得這種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以前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物質,現在發展到了采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物質中提取出一些能夠蒙混過關的物質,企圖規避監管部門的檢測。再有就是通過互聯網、快遞等方式進入流通領域,逃避監管。比如食品添加劑的濫用,現在不僅僅出現在食品加工環節,食品和農產品的生產、流通、貯存等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問題。

  同時這種犯罪的團伙性、鏈條性特征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與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負責、責任明確,生產、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互相配合又相對獨立,跨地區作案明顯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動過程中很少留下證據,給追查源頭犯罪設置了重重障礙。我們必須加大各個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力度,嚴密編織保護公眾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網,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

  釋疑2 不擔刑責不等于不擔責

  問:演藝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要承擔責任?

  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般理解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實踐中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而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擔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宣傳的,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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