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市民鐘先生去年在蘭州某超市購買的食品配料中發現了"銀杏"和"蜂膠",而這兩樣添加劑根據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據悉,市民鐘先生去年在蘭州某超市購買的食品配料中發現了"銀杏"和"蜂膠",而這兩樣添加劑根據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于是,鐘先生以《食品安全法》為主要依據,向超市提出了十倍賠償的要求。10月24日,我省首例關于食品添加劑十倍索賠的案件在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消費者狀告商家十倍索賠
2011年8月11日,鐘先生在蘭州某商場的超市以單價459元的價格購買了"三灘銀杏蜂寶軟黃金"二盒,而"三灘銀杏蜂寶軟黃金"標簽標注的配料中有"銀杏"和"蜂膠".鐘先生稱,他在查詢后得知,該超市銷售的"三灘銀杏蜂寶軟黃金"屬于普通食品,而根據衛生部的相關文件,該食品中的配料"銀杏"和"蜂膠"在《可通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鐘先生認為,該超市銷售的"三灘牌銀杏蜂寶軟黃金"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于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是,一紙訴狀將蘭州某超市起訴至蘭州市城關區法院,要求商家退還他的貨款918元并賠償9180元,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商家支付因其維權時所產生的誤時費、交通費、差旅費315元。
消費者:添加劑不符合法律規定
10月24日,該案在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鐘先生向法庭出示了甘肅省衛生廳于今年6月25日的一份信息申請公開答復書,針對普通食品是否可添加"蜂膠、銀杏葉提取物"這一問題,省衛生廳明確表示,根據衛生部規定,這兩種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
據此,鐘先生認為,"三灘牌銀杏蜂寶軟黃金"作為普通食品含有蜂膠、銀杏葉成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商家:當事人存在惡意訴訟
對此,商家認為,該食品在銷售時有產品檢驗報告,且該食品是經過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通過的,而之前他們也不知道"三灘牌銀杏蜂寶軟黃金"含有違規添加劑。同時,商場一方對鐘先生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鐘先生有惡意訴訟的嫌疑。
該案因當事雙方對賠償數額的分歧較大,未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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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該案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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