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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質量不過關 商家和企業都有責

發布日期:2012-10-26  來源:河南法制報   瀏覽次數:4220

  趙某、岳某二分銷商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現某批次的商品質量不合格并經妥善處理后卻遭遇索賠無門,兩人便將不合格商品總經銷商孫某、與兩人簽訂經銷合同的賈某及不合格商品生產商許昌某食品公司(下稱食品公司)一起訴至法院。

河南食品網訊

  趙某、岳某二分銷商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現某批次的商品質量不合格并經妥善處理后卻遭遇索賠無門,兩人便將不合格商品總經銷商孫某、與兩人簽訂經銷合同的賈某及不合格商品生產商許昌某食品公司(下稱食品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近日,許昌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趙某、岳某各項損失27791.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10年6月8日,湖北A縣的趙某、岳某兩人作為分銷商與食品公司湖北B市銷售公司(下稱銷售公司)負責人賈某簽訂一份經銷合同書,從產品總經銷商孫某處購進產品。該合同第一條第十款約定,分銷商在當地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止銷售妥善處理,并在第一時間通知銷售公司,有關費用經銷售公司核定后,由銷售公司負責支付。后趙某、岳某按合同約定從孫某處提走食品,并支付了貨款。

  2010年10月12日,消費者魯某在趙某、岳某經營的商店購買食品公司于2010年7月份生產的某規格的袋裝食品后給其孫女食用,其孫女食用后出現臉色發紫、上嘔下瀉等癥狀。分銷商趙某、岳某二人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170元。后經鑒定,該批袋裝食品為不合格產品。為此,趙某、岳某經營的該批袋裝食品被A縣質監局沒收53件(價款848元),并支出1090元檢驗費。趙某、岳某將該批袋裝食品全部下架,并將已經銷售的全部召回后,通知賈某和孫某前往處理,雙方清點了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后趙某、岳某向孫某、賈某兩人索賠損失,孫某、賈某兩人均以其是食品公司工作人員,其一切行為都是職務行為,趙某、岳某的經濟損失應由食品公司賠償等為由予以推諉。多次協商無果,趙某、岳某兩人便以銷售公司實由賈某、孫某負責經營,兩人應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食品公司作為生產商應負連帶責任為由,將孫某、賈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公司是被告食品公司臨時設置的辦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被告賈某、孫某是該銷售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該銷售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視為被告食品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因為該合同所產生的義務應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責任。經法院核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7791.7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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