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生乳國標會議紀要雖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所在,卻是政府機關立規透明、民主的必然選擇。
公開生乳國標會議紀要雖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所在,卻是政府機關立規透明、民主的必然選擇。
2010年,衛生部發布生乳新國標,有消費者要求公開其制定的會議紀要被拒后,將其起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判決衛生部在法定時限內做出答復。對此,衛生部有關人士稱,將按照判決要求進行答復和溝通,但會議紀要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10月23日)
首先,我們要正確解讀法院判決的含義。該判決駁斥了衛生部關于“趙正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單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非衛生部”的說法,在程序上將衛生部認定為做出答復的直接義務主體。判決確實并沒有在實體上要求衛生部及時公開制定生乳新國標的會議紀要。
該判決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部門應該重點公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行政機關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的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會議紀要的確屬于過程性信息。如果將來衛生部以此為由,繼續拒絕公布,即便不妥,卻并不違法。
其實,法律及規范性文件制作過程的公開涉及另一個問題:立法、立規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同時,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衛生部不把國標制作過程向公眾公開,又怎能達到“公開透明”?如果大部分公民都認為某項食品國標存在爭議,又怎能達到“安全可靠”?公眾了解不到食品國標的制定依據、理由,又怎能積極參與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呢?
而生乳國標會議紀要正是國標制定過程、依據和理由的最集中體現。衛生部只有毫無保留地將其公開,才能為自己正名,消除公眾的疑慮,才能解除公眾對“國標在企業‘綁架’下出籠”的猜測。因此,公開生乳國標會議紀要雖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所在,卻是政府機關立規透明、民主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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